2014年9月21日,湖南湘潭市信鸽协会组织2014年秋季幼鸽验资赛,会员谭咏海的信鸽2014-18-013780号快速归巢。在随后的优胜鸽检验中,协会工作人员发现,谭咏海鸽友的该羽信鸽所配挂的足环与协会年初发放的足环不符,其内环为蓝色,没有标示数字,而正式足环的内环为金黄色,标有外环尾数相同的号码。
对此,9月21日当晚,经协会常委研究决定,作出了“取消谭咏海鸽友2014-18-013780号信鸽比赛成绩”的决定。谭咏海鸽友对此持不同意见,于9月23日向市协会提出申诉,24日协会发布仲裁决定:“维持取消成绩”。以下分别是鸽友在鸽会留言板提交的申述书,以及鸽会竞赛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
谭泳海申诉书
湘潭市信鸽协会负责人:
申诉是每个会员的基本权利,就2014年9月20日,本人指定鸽赛一事,提出申斥,要求仲裁并请作出公正答复。
本人赛鸽多年,遵循中鸽协及市鸽协规定,无一违规现象,本次赛事结束后接通知取消成绩,理由不充足,就此事予以申诉。参赛经过填表、扫描、摄像、交款,全部通过(如违规则不允许入笼)。归巢、报到无一违规,手续齐全。就内环一事,本人提出以下申诉:
1、入笼手续齐全,允许入笼,说明此鸽入笼有效。
2、按规交款,手续齐全,说明参赛合同生效。
3、扫描上传,按规报到,说明报到手续完备。
4、市协所有规程,无一条明文规定内环需对号挂环。就以上所述,本人本次赛事并无违规现象,就市协所作此鸽处理本人不理解,不知本人违反市协规程哪一条,请予以解释,并强烈要求作出公开仲裁,并向全体会员作出公示,以便放心参赛。
5、请市协领导对此事作出公正处理,否则诉呈法律,寻求解决。
会员:谭泳海
2014年9月23日
湘潭市信鸽协会竞赛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
关于湘潭市信鸽协会和申诉人谭咏海之间就2014年9月21日“取消谭咏海鸽友2014-18-013780号参赛鸽当日竞赛成绩”的决定,湘潭市信鸽协会现就申诉人的申诉答辩如下:
2014年9月20日晚,湘潭市信鸽协会按照年初制定的《湘潭市信鸽协会2014年竞赛规程》(以下简称《竞赛规程》),组织“2014年秋季赛项参赛鸽验资”。按照《竞赛规程》有关规定,凡属市协会员所购环饲养的当季大赛鸽,有权且必须参加协会验资,配挂其他信鸽组织所售足环的信鸽不得验资入笼。市信鸽协会同时组织市协幼鸽验资赛,为确保验资严谨、赛事公正,协会启用全套电子监控设备对集鸽全程进行摄像,并由全体会员共同监督。所有参赛鸽友均按照协会《竞赛规程》的相关规定,提交信鸽验资入笼,并交费参赛。2014年9月21日晨6:40,赛鸽由岳阳全数放飞。会员谭咏海的信鸽2014-18-013780号快速归巢,在随后的优胜鸽鸽会检验中,协会工作人员发现,谭咏海鸽友的该羽信鸽所配挂的足环与协会年初发放的足环不符,市协工作人员当场予以指出,现场多位鸽友均亲眼目睹。9月21日晚,经协会常委研究决定,作出了“取消谭咏海鸽友2014-18-013780号信鸽比赛成绩”的决定。谭咏海鸽友随即表示对此持不同意见,并于2014年9月23日向市协提出申诉。
经2014年9月23日晚常委研究,并充分听取到会多位会员的意见,在谭咏海鸽友到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湘潭市信鸽协会竞赛仲裁委员会决定维持原有裁决,理由如下:
1、湘潭市信鸽协会正式发行的2014年秋季所有大赛足环均附有金属内环,颜色为金黄色,且金属内环上标有与国家体育总局发行的外环尾数相同的环号,内、外套环均按数字顺序发行。这一规定为全体会员所接受和认可,并得到全体会员支持。在足环发行时,协会工作人员再三叮嘱:给信鸽配挂足环时,必须确保内外环编号相符方为正确,否则判定该号码失去参赛资格。谭咏海鸽友的信鸽经工作人员检验,金属内环颜色为蓝色,且环身没有标示数字,完全与市信鸽协会所发金属内环不符。据此可以判定该鸽不属市协秋季大赛鸽,不具备验资参赛资格。
2、湘潭市信鸽协会的所有注册会员,自注册当日起,即视同认可并遵守协会章程;自交费购买大赛足环当日起,即视同认可并服从协会制定的《竞赛规程》。所有会员及购环参赛的行为,应当按照协会章程和《竞赛规程》的各项规定,负有在所有参赛行为中服从协会裁判的责任。
3、按照《竞赛规程》有关规定,会员的每一只参赛鸽,在验资入笼前都必须填写《竞赛报名表》,准确填写竞赛距离、竞赛日期、个人棚号、参赛鸽环号等内容,填写错误取消比赛成绩。所以,每一位鸽友都必须严格遵守以上手续将鸽子交鸽会入笼。鸽友自养的信鸽如出现差错,如足环配挂错误,应当在交鸽入笼前向协会裁判组咨询,得到裁判认可后方可入笼。2014年9月20日晚,协会验资入笼近两千羽信鸽,所有会员在验资入笼过程中均遵守秩序,排队交鸽入笼,收鸽工作量大,难免不被一羽错挂金属内环的信鸽混入。鸽主在办理交鸽手续时,没有履行向协会裁判组声明该鸽金属内环错挂的事实,因而不存在“入笼有效”一说。
4、按照协会组织各项赛事的程序,一羽信鸽有资格入笼且正式入笼完成后,方可交费参赛。谭咏海鸽友据此提出“参赛合同生效”,协会对此持不同观点,合同生效并得到保护的前提是“合同订立双方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均应确保合同内容客观、真实,无隐瞒、欺诈等恶意行为”。谭咏海鸽友的该羽信鸽错挂金属内环在先,混入参赛在后,在不具备参赛资格情况下的交费参赛,以及由此而构成的与协会的合同理应无效。
5、赛鸽归巢后,扫描上传,按规定报到检验,是每一羽参赛的优胜鸽必须遵守的规则,也是审核参赛鸽资格、确保赛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卡。按照中国信鸽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必须对参赛优胜鸽进行性别、羽色、眼砂、足环配挂规范与否及足环证和竞赛报名单进行严格审核,核查正确,方能认定成绩。谭咏海鸽友的信鸽在到协会验鸽时,在工作人员的细心审查下,发现该鸽金属内环与协会发放的金属内环不符,由此判定该鸽不具备该场赛事的参赛资格,作出取消该鸽参赛成绩、不得领取参赛奖金的决定,是完全符合中鸽协章程和《竞赛规程》的。
6、湘潭市信鸽协会在足环发售和配挂足环方面的具体做法,是市协所有会员长期参赛形成的共识,也是协会所有正规赛事的必然要求,历来是得到广大会员支持、认可和严格遵守的,任何会员均不得违反此项要求。谭咏海鸽友在湘潭市信鸽协会长期购环参赛,与其他所有会员同样必须按要求配挂足环,方能获得参赛资格。
根据以上内容,湘潭市信鸽协会作出如下决定:
1、维持“取消环号2014-18-013780号参赛鸽2014年9月21日岳阳赛的比赛成绩”的决定。
2、本次仲裁费用由申诉人谭咏海承担。
此致敬礼
湘潭市信鸽协会竞赛仲裁委员会
20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