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信鸽比赛,得了名次却没拿到奖金。
起诉到法院被驳回,原因是竞技体育纠纷由专业仲裁机构处理。
常州市民王先生参加信鸽比赛,得了名次却没有按照比赛规则拿到奖金,一怒之下将市信鸽协会告上法庭。结果,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原来,信鸽比赛属于国家竞技体育项目,而因竞技体育产生的纠纷应由专业仲裁机构处理。
王先生是常州市信鸽协会的会员,去年11月14日,市信鸽协会举办“2017秋100元特比环信鸽比赛”,王先生有2只参赛的信鸽分别获得了第65名和第78名。王先生称,按比赛规定,他可获得总计2000元的奖金。但协会事后却拒绝支付奖金。为此,王先生多次去协会处协商此事,但一直未有结果。无奈之下,王先生将市信鸽协会告上法庭。
钟楼法院受理后查明,王先生立案时作为证据提交的《常州市信鸽协会关于信鸽比赛的有关规定》第四项“比赛纪律和申诉”第7条载明:成立仲裁委员会,信鸽比赛中的一切纠纷,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仲裁委员会人员由市鸽协3名及会员代表2名组成。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体育总局于2006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重新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的通知》中载明“信鸽”是我国正式开展的一项体育项目。王先生参加的2017秋100元特比环信鸽比赛是一次信鸽比赛,属于竞技体育活动的范畴。王先生对其信鸽获得名次而未取得对应奖金事宜存在争议,属于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我国《体育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且王先生提交的《常州市信鸽协会关于信鸽比赛的有关规定》也对该比赛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处理作出规定,王先生作为常州市信鸽协会会员参加比赛应遵守该规定。所以,本案所涉纠纷应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和仲裁。
因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畴,钟楼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张先生对被告常州市信鸽协会的起诉。
承办法官表示,因竞技体育纠纷的解决有强烈的时间性要求,同时也有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决定了体育仲裁较诉讼在解决竞技体育纠纷中有明显的优势,并使其发展为解决竞技体育纠纷最通常、普遍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