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鸽协函[2003]06号
关于对武汉奥中奥赛鸽公棚违规的意见
由武汉市信鸽协会监督管理的武汉奥中奥赛鸽公棚,违反了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和《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公棚赛规定。省鸽协郑重提出:对此,市鸽协应严格遵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对公棚赛的各项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一、“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九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含台、港、澳地区)信鸽竞赛活动(包括公棚赛),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二、“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条:举办跨省市信鸽公棚赛,必须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由省级体育部门和省级信鸽协会负责审批、监督和管理。
三、“信鸽竞赛规则”第四部分第一章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得组织和举办佩带非全国统一足环的信鸽比赛(国际比赛除外)。
四、“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二款:涉外和全国性信鸽比赛(包括全国性、国际性公棚赛)必须提前6个月(按集鸽日期计算)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
鉴于奥中奥公棚严重违规情况,市鸽协要拿出处理意见,报省信鸽协会,并保证不再有类似违规情况发生。
湖北省信鸽协会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