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日之前,曾提醒过你们违反版权法,但你们置之不理,现今我已将证据复制,欲提起诉讼,并已撰文如下,向杂志社投稿。
警惕有人正在剽窃!
李鹤龄
互联网是近些年发展、普及起来的广为传播的多媒体。在中国上网的人数每年以40%左右的速度在增长。笔者由于工作较忙很少上网,只是偶尔上网查查资料、看看新闻。近日放假在家过年,有了较多的闲暇,在无意的网上浏览中发现互联网上有不少关于信鸽、赛鸽的网站。笔者进入了一些网站,吃惊地发现:我们很多在信鸽刊物上已发表的作品,正在不经我们允许的情况下偷偷地在一些信鸽网站上传播,这些“偷来”的文章不注明出处,有些甚至连原作者姓名也给删去了。这是明显的剽窃、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也侵犯了信鸽刊物的权利。鸽刊的作者们有权追究某些信鸽网站的违法行为,追讨经济损失。在此郑重警告那些侵权者:你们明确地在你们的网站上注明 “版权所有,违者必究”的同时,却在侵犯作者的著作权,显然是明知故犯!等待你们的只能是法律的惩处!笔者发现的侵权的网站有:中国信鸽信息网等。在此也提醒中国信鸽协会的有关领导注意:有个别侵权网站冠以“中国”等等中国信鸽协会明文禁止的网名。显然这不是中国信鸽协会主办的网站,否则不会发生上述侵权行为。为使信鸽传媒在合法的前提下运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权法》的有关条文摘录介绍如下,供有关者参考,详细内容可查找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摘要)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 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
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力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朋友们,维护你们的权利,上网看看吧!只要一搜索就会发现侵权者的网站。为了更方便的维护你们的权利,如下介绍几个相关常识:
1、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2、著作权是否要登记?
著作权无须登记,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与否,作者就享有著作权。
3、管理著作权有哪些部门?
(一)著作权法的司法管理:
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对著作权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及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司法审判。
(二)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由政府设立的著作权主管机关通过行政行为、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实行管理。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