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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扑朔迷离的比赛成绩裁决案
2004/1/29 15: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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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1月25日上午,刚从外地归来的第二天,我马上赶到市信鸽协会,协助秘书长郁斌,处理市赛鸽俱乐部“金秋杯”特比环大奖赛一个悬而未决的成绩认定问题。
    在听取了秘书长、裁判员介绍的情况后,我才算弄清了事情的缘由。
    11月14日,该赛鸽俱乐部举行了2003年“金秋杯”特比环大奖赛,初榜成绩公布后,参赛者乔某的朋友发现乔的鸽棚测距明显不准确,要求复测。经复测后,裁判组发现原输入的坐标的确误差太大,就给予纠正,并重新排名。结果,乔的一羽16-2003-000551#赛鸽就由初榜的第6名上升到3名;这样,原来的“3 名”被挤到了“4名”,“4名”鸽主自然要追根问底,于是知道了乔有两个鸽棚,并都参加了这次比赛,怀疑是否有“A、B”棚运作比赛的嫌疑,随执意跟着验棚。
    在郑州这些年的赛历上,由于中短程赛事频繁、竞争激烈,微小的差异就会影响比赛成绩的结果。而随着会员在品系、血统上不断引进和改良,赛鸽本质之间的差距已不明显,赛线、风向和鸽棚位置的差异,就成了决定成绩好坏的重要因素。建在城市东部或东北部的鸽棚获胜概率远远大于其他方位鸽棚的倾向,郑州鸽友几乎尽人皆知。因此,不少酷爱赛鸽活动的会员开始找机会将家迁往东部或在东部寻觅合适的楼顶另行建棚;乔就是其中一个这样想法的人。乔今年上半年在市郊“姚桥”建了个新棚,人在老址居住,老址“新郑路”的鸽棚仍然保留了下来。这样,乔实际有了两个鸽棚。
    一个会员在同一个城市到底可以拥有几个鸽棚?《规则》中没有限制;乔得以在协会分别用自己的名字和××鸽舍的名誉注册了两个不同地址的比赛鸽棚,由此获得了可以任意使用两个鸽棚合法参加比赛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在郑州,一人拥有两个鸽棚的并非乔一个人。
    查阅参赛者乔的竞翔报名单,虽然两个鸽棚都有鸽子参赛,但从报名程序、比赛归巢的打钟手法及结果上,看不出有什么不妥,于是裁判组在比赛结束后次日进行了验棚。
    验棚的结果不很顺利,虽然那天在乔的姚桥鸽棚累计验了三次,并且还不只验了那一羽,其它同填在一份竞翔单上和使用同一个鸽钟报到的另三羽先后也验了,鸽子也都飞回了它应该飞回的鸽棚,却仍得不到随同裁判一同前往看结果的原“3 ”名获得者的认可。理由是那羽涉嫌“A、B”棚的“新3名”赛鸽首次验棚时在外游荡了十几分钟才进棚。于是裁判组在外来“人为”的干预下,才有了连续第二次、第三次验棚。
    三次验棚结果无误,本该签字认可,但碍于原3名鸽主仍不满意,协会秘书长郁斌才和我通了电话,问对乔这羽不能“准确”界定结果的赛鸽怎么办?我虽然不负责这项比赛,但还是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把这羽赛鸽拿到乔的新郑路鸽棚附近验放一下,只要它进这个棚,就可以认为它不是姚桥棚址的赛鸽。乔某本人对这样的安排并不反对,原3名鸽主也有此意,于是裁判组派人继续验棚。
    在新郑路验棚的结果令人膛目结舌──鸽子在空中盘了几圈后,居然飞进了新郑路的这个鸽棚,使事情变得错综复杂起来。对此,鸽主乔某则另有他的一番解释。
    乔现在这批姚桥棚址的赛鸽,原来就是在新郑路作育的。新棚搭建需要一段时日,在姚桥新棚建成,该移走这批鸽子时,它们已在此老棚中圈养了数月,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印象在所难免。加上比赛结束后,一朋友说这次比赛成绩不错,可能会有机会参加品评;鸽子长得不错,好好关养、调理几天。由于乔本人实际居住在新郑路,为便于调理,于是把这羽鸽子临时拿到了老鸽棚饲养,这等于又加深了该鸽对原棚的印象。乔的另外两条值得考虑的反问是:这次在新郑路验棚,不是按《规则》把鸽子拿离鸽棚 100外,而是直接在鸽棚所在的楼顶放飞,放鸽时间又是下午近四点钟,鸽子急着返巢,对这个棚又有印象,误进该棚并不奇怪;以及在姚桥是验了四羽,在这儿仅验了一羽,做法不平等、公允等等。总之认为这次验棚结果不能算数。
    种种现象和说法,令裁判组迟迟不能统一意见和看法,于是等我回来拿意见。
   我感觉,由于裁判在验棚工作中的一些处置不够妥当,使事情变得复杂化了,远没有原来想象的那样简单、明了了;凭现在的验棚结果,无论怎么判,都会有一方不服气。于是我想再看一次实放结果,就提出了以下两个处置方案:
    一、选择新郑路与姚桥两个鸽棚的中间位置,再放一次,仅此最后一次,以那羽赛鸽最后回到哪个鸽棚做结论;这样才可以让新“3名”和老“3名”都无话可说。
    二、依报到时姚桥鸽棚使用的鸽钟一共陆续打入四羽赛鸽成绩为据,谁都明白其不可能在几分钟内往返新郑路和姚桥之间(两地相距有10公里左右)来回传递、使用同一个鸽钟,或者传递同一羽鸽子;这样推定,验放另外的三羽鸽子看其结果,也就等于验证了那羽引起事端的鸽子。
    这本来是件非常平等、公允的解决办法,然而一拿到办公室,征求坐在那里等候消息的部分会员的意见,居然说什么也通不过,这些人中的多数认为是“A、B”棚。实际上,在一个城市使用“A、B”棚成功的办法,只能是让空距近的赛鸽参赛后,在报到时蒙混成另一空距远的鸽棚坐标,这样才能得到明显的优势,除此没有意义。但乔的情况不是这样,因为另有3羽参赛鸽验棚时都很顺利地回到了姚桥的鸽棚,它们可以证明那羽引起是非的鸽子当时回归的是哪个鸽棚。
   不是我怕事,再正确的处置办法,如果引起公愤,那未必是件好事;何况事前就有人在下边做小动作,说乔某买通了我,处置问题时肯定会偏向他。虽然我对市鸽会近几年的比赛情况不太关注(我一般不参赛和处理鸽会日常工作),但对个别协会工作人员的非正常做法、不正之风现象,会员早有意见。如果我再处置偏袒,对鸽会信誉没有好处。既然上述解决方案不便实施,无奈找了个“借口”,按高鹏后来在仲裁会议上总结裁决决议时的说法,是在压力下、违心地做出了:判乔的赛鸽按新郑路棚址测算成绩的决定。当然,这也不是一个准正确的结果;按那个角度去判,应该判取消其成绩;因为那羽赛鸽“没有飞回”它注册比赛的鸽棚。
    待把裁判组的这一决定通知了乔某,希望他能正确对待这个处置决定,打印完处置决定贴出去,刚送走这些站在原 3名会员角度说话的兴高采烈的那几个会员,情绪异常愤慨的乔某带着妻子就风风火火地赶到了协会;说什么也不能接受这项决定,要秘书长郁斌必须给个说法;否则,有了作弊之嫌,以后还怎么参加比赛呀?
    在我们几位裁判的通力劝说、安慰下,乔的情绪总算有些好转,愤愤地表示要写申请,请求比赛仲裁委员会仲裁。
    11月27日,秘书长郁斌在收到乔某请求仲裁申请书后的第二天上午,约请了包括省鸽协常务副主席高鹏、市体育局副局长李伟建,以及几位市鸽协副主席、副秘书长、市赛鸽俱乐部的负责人和会员代表等共计11人,组成了一个比市信鸽协会原定 5人的比赛仲裁委人数还要多一倍的仲裁委员会,来慎重地裁定这件事情。
    在仲裁委详细地了解了整个验棚过程,并对比赛裁判组原做出的成绩认定和乔某递交的仲裁申请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后,仲裁委认为(以下是仲裁委意见及仲裁结果全文):
    一、会员乔××于比赛前已征得协会同意,注册了两个不同地址的鸽棚,两个鸽棚都取得了合法参加比赛的权利。会员将老棚鸽迁入新棚饲养,并在新棚熟悉后再参加比赛,并不违规;从其参加比赛时填报的竞翔单和鸽钟使用情况来看,也属于合法操作范畴。但在实际验棚时,注册姚桥棚址的16-2003-000551号赛鸽,虽然前三次都进入姚桥棚址,而最后一次却进入新郑路的鸽棚,仍有涉嫌违规操作的疑点。
    二、从裁判验棚工作程序上看,验棚方式有失误的地方。譬如让涉及名次利益的非裁判人员介入验棚工作,多少影响了裁判员按标准要求进行验棚;以及在新郑路验棚时,未按《规则》规定要求必须在“离鸽棚 100米外放出”之规定,而是将赛鸽在鸽棚所在楼顶直接放飞的不当处置方法,导致那次验棚过程不合乎比赛规则规定和令当事人信服。
    三、比赛裁判组11月25日给出的“按新郑路棚址计算成绩”的决定,也不准确。验棚时,该比赛鸽飞不回注册鸽棚,名次该取消,不应判定为“按新郑路棚址计算成绩”。
    鉴于以上诸多问题或疑点,为对全体参赛者和乔××本人有一个公正的交代,本着以规则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处置原则,做出如下决定:
    尽快选定一个适宜放飞的日子,派裁判将会员乔××该次比赛“姚桥棚址”归巢的四羽赛鸽运至南30公里处,单羽逐个放飞验棚(每羽最少间隔15分钟,其中,16-2003-000551号鸽必须最后放飞),同时各派 2名裁判分别在其新郑路和姚桥的鸽棚等候,视这次验棚的结果,按下述办法裁决:
    一、任何一羽赛鸽飞回新郑路鸽棚,取消会员乔××在姚桥鸽棚所有参赛鸽的本次成绩。
    二、全部飞回姚桥鸽棚,承认会员乔××这些赛鸽的比赛成绩,测距按姚桥鸽棚坐标计算。
    三、会员乔××必须配合本次放飞、验棚,不得拒绝;否则,立即取消其在姚桥鸽棚所有参赛鸽的本次成绩。
    四、按照《信鸽比赛规则与裁判法》有关条文的规定,本裁决为最终裁决,实施验棚后即刻生效。
    11月28日中午12点,在天气情况不是太好(阴到多云,太阳时隐时现)的情况下,由 6名仲裁执行裁判组人员参加的最后一次验棚,严格按照仲裁决议开始实施。14时前,让人难以揣摩的验棚结果终于出来了:隐藏在乔某新郑路鸽棚暗处的裁判员,没有等到一羽鸽子,也没有见到棚顶掠过任何一羽赛鸽的身影;四羽赛鸽全部一个不错、一个不少地逐羽飞回了乔某姚桥的鸽棚......
    对于这桩扑朔迷离的赛鸽验棚“案”,不管读者对这件事情怎么想象,也不管郑州市的所有会员怎么看,最终结果已经出来:“承认会员乔××这些赛鸽的比赛成绩,测距按姚桥鸽棚坐标计算。”
    然而,事情好象还没有结束,有些陷身其中太深的会员尚不能从这个最终裁决的结果中走出来,还要往上反映情况;他们没有理解透“最终裁决”这句话的真正含义是意味着──不能翻案。
    是比赛就会有结果。作为裁判,我们力求公正、准确,却不能保证每次比赛结果都是正确的。相信再资深的裁判,也会有误判、出错的时候,只是希望这种现象尽可能地少一些,这样就会减少一些由此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作为当事人,当个人应得的荣誉被暂时剥夺时,别忘了自己还有申述的权利,一定要合理利用《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给你的最后50%的机会,也许你会胜诉呢?

发布时间:2004/1/29 15: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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