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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阵地为信鸽讨说法
2004/5/22 8:00:56
许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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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75号后勤大厦303室

    2004年5月19日,全国首例“非法饲养信鸽案”在南京市六合区兽医卫生监督所召开听证会,南京市信鸽协会会长吴明欣、江苏电视台“零距离”栏目记者周景霞、当事人仲继林及其代理人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许英律师及仲继林的鸽友等参加了听证会。 

    2003年12月,南京市信鸽协会会员仲继林的家——南京市南化九村2幢606室面临拆迁,在606室房屋顶上驯养了七年之久的70羽信鸽是否应得到补偿在仲继林和开发商之间引起了强烈争议。是否应补偿,该补偿多少?由于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仲继林在周围邻居都纷纷搬离的情况下,坚持不搬。拆迁工人并没因此而停止工作,到现在为止,他家所在的那幢大楼已拆得只剩下了他一家,仲继林在断电缺水、摇摇欲坠的大楼里和他的70羽信鸽相依为命,坚守阵地。 

    2004年3月中旬,南京市六合区兽医卫生监督所的二位工作人员高同志和周同志突然来到仲继林的家,向仲继林出示工作证后说:我们接群众举报,说你在你家房屋顶上饲养信鸽,给周围居民造成很大影响,特依法对此事进行调查。高同志、周同志要求仲出示信鸽的检疫合格证、免疫证、消毒证等证明,并于2004年3月29日向仲继林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认为仲继林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饲养场所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2、饲养的信鸽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责令仲继林立即改正,逾期不改,将依法给予处理(罚)。 

    4月1日,仲继林立即赶至葛塘兽医站,要求为其70羽信鸽注射疫苗。可该站却提供不出疫苗。 

    4月12日,六合区兽医监督所下达了正式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认为:“你所饲养的信鸽来源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证明、消毒证明,饲养信鸽的场所不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不具备有效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等,且拒不改正,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4条、45条第1款及<农业部15号令>第5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6条第1款和第52条之规定,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所饲养的信鸽全部立即搬离南化九村居民区。饲养场所在防疫人员监督下彻底消毒。 

(2)严格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 

(3)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因仲继林本人的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六合区兽医监督卫生所于2004年5月19日在原大厂动检站组织听证会。 

    会上,仲继林出示了南京市信鸽协会会员证,和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联合签署的省体总2002第26号<关于加强信鸽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证明其驯养信鸽的合法资格和依据。 

    作为仲继林的代理人,笔者在听证会上为其陈述和申辩如下,这也是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对本案的看法: 

一.仲继林驯养信鸽的行为的性质属于普通老百姓出于个人爱好零散饲养小动物,适用<动物防疫法>第52条来对其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其立即全部搬离居民区的处罚也无法律依据。 

    仲继林为南京市信鸽协会会员,出于对信鸽竞翔运动的爱好,经协会审核,相关部门批准,根据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联合签署的省体总(2002)第26号文精神在自家屋顶搭建鸽棚,驯养信鸽,已有七年之久,一直遵守协会文明养鸽的规定,注意清洁卫生,注意邻里关系,从无因此而影响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方便。因而从未发生邻里纠纷及受到相关部门的责罚。他的这种出于爱好而驯养信鸽的行为与其他老百姓出于对动植物的喜爱而在家养鱼、养鸟、养花、养草的行为无异。因此,代理人认为,仲继林在自家屋顶驯养信鸽的行为的性质属于普通城市居民出于个人爱好零散饲养动物。 

    城市居民出于个人爱好饲养小动物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当然饲养人应注意环境卫生,注意不扰民,注意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但是绝不能把居民个人或家庭零散饲养小动物的家或阁楼、阳台、屋顶等地方等同为<动物防疫法>上规定的“动物饲养场”,要求他们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五条对“动物饲养场”的要求:
(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二)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三)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有专职防治人员;
(五)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六)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七)防疫制度健全。

    从这七项要求内容也可清楚地看出,这是针对专门从事动物饲养业的单位而作出的防疫要求。怎么可能要求个人或居民家庭有如此完善、完备的防疫设施呢?<办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本办法所列场所(指第5?14条的动物饲养场(第五条)、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第六条)、孵化厂(第七条)、屠宰场(第八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法>....  予以处罚”。可见<动物防疫法>第52条的处罚对象是与动物相关的产业单位,而非针对出于爱好而零散饲养动物的个人和家庭。第52条明确处罚对象使用的字眼也是“单位”而非个人。<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守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公民个人处1-3万元罚款显然是过重的。 

    当然,仲继林驯养的信鸽只数比普通家庭养鸟的只数要多,这是因为信鸽竞翔运动的需要,驯养者要从中选拔优秀运动员参赛,并且国家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一个居民或家庭可饲养多少只动物。从省体总2002第26号文<关于加强信鸽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看,国家相关部门是鼓励信鸽协会会员在房屋顶和阳台驯养信鸽的,对驯养的只数也无禁止性规定。几乎所有的会员都要养到这么多只,有的更多,且多是养在房屋顶或自家阳台。但是仲继林出于个人爱好驯养几十只鸽子绝构不成一种产业,也就无从谈起“生产区”的概念,仲继林所在的南化九村从去年(2003年)12月起已开始拆迁,周围邻居已全部搬离,就剩他一家因坚持为信鸽讨说法而成为了拆迁公司眼中的“钉子户”,居民区已不复存在,因而要求仲继林将所饲养的信鸽立即全部搬离南化九村居民区的处罚无法律依据。 

二.对信鸽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是兽医卫生监督机构的义务也是仲继林本人的要求,不应成为处罚内容。 

    <动物防疫法>第13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免疫计划。省体总2002第26号文第9条也规定:各地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防疫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信鸽进行检疫,防止信鸽疫病的发生。下级行政部门制订规范性文件总是以上一级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所以两者并不冲突。从这二条规定可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光只是具有对动物防疫工作监督和处罚的职权,它还有主动做好疫病预防宣传、咨询、培训、实施的义务。仲继林已在六合区兽医监督所辖区内驯养信鸽七年,该所未主动上门做检疫防疫方面的任何工作。而仲继林作为一个信鸽运动爱好者,对自己驯养的信鸽是十分珍爱的,他也希望有专门部门来为其鸽子防病治病。在六合区兽医监督所来调查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后,他立即去兽医站要求为其信鸽注射疫苗,只是该所工作人员说暂无疫苗而未注成。所以说,处理通知中书上第2 条“严格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应是仲继林本人和兽医监督所共同的要求和义务,而不应成为处罚内容之一。 

三.仲继林鸽棚所在的南化九村已在拆迁,即使监督所不要求,仲继林也很快会在协商好赔偿事宜后将自家连同鸽棚搬离,而且仲继林经相关部门批准在自家屋顶养鸽至今从未产生不良社会危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监督所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以重罚不但违背法律,也是违背常情常理的。 

    信鸽属于珍贵的鸟类,是我们人类的朋友,国家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支持信鸽体育事业。因为拆迁,多年精心驯养的信鸽将找不到家,对驯养者来说感情上本已很是不舍,如果还处以重罚,这可以说是对信鸽,也是对南京市信鸽协会所有会员乃至全国信鸽爱好者的伤害。希望监督所重新调查事实,适用法律,对仲继林驯养信鸽案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 

四、另外,因为信鸽驯养在全国已有较大规模,而相关法律法规却很不健全,代理人在此呼吁相关部门能尽快制定较明细的、较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引导信鸽活动,也使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有法可依。 

    听证会结束后,六合区兽攻卫生监督所将在一星期内作出处罚或不处罚的决定,仲继林和他的鸽子们仍在煎熬中苦苦等待。但仲继林认为,他按照协会规定和省体总文精神与全国千千万万会员一样养鸽的行为不该是违法的,一旦处罚决定下来,他定会继续请笔者代理提起行政诉讼。 

    不管官司胜诉还是败诉,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倒真是希望,通过这个案子能促进相关部门在信鸽活动方面的立法更加健全,使不管驯养者也好,行政机关也好,都有法可依,有理可讲。 


                                               2004年4月21日 
                             于南京市 


发布时间:2004/5/22 8: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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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月
0楼
***是混蛋
2004/6/8 1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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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ph123
0楼
律师之言极是,全国鸽友都会支持你正义维权。
2004/6/6 2: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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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翔鸟
0楼
此事件非同徇常,决不是危言耸听,今天在仲继林头上动刀,明天就会在别人头上动刀,现在的开发商心黑手毒,勾结各种*大肆掠财,全市会员应联合起来,与其抗争到底。
2004/5/27 16: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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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QIANG
0楼
应设置相应法规保护信鸽饲养爱好者合法权益,对于拆迁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做法应给予纠正。别让山姆大叔在人权会上有口实。
2004/5/27 13: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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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达鸽舍
0楼
请南京的司法界先去查查兽医站是否干净,收了开发商什么好处··· 再请那些不珍惜和平不爱护信鸽的人,好好地去了解一下,中国的信鸽已发展到了什么地步··· 真没想到,南京还会发生这样低级的故事! 糊了!
2004/5/27 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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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搏得胜利》
0楼
鸽子是和平的象征,在广大鸽友心中鸽子就是他们的朋友、知己,甚至是他们的孩子,有些鸽友为了自己的爱鸽可以放弃金钱、荣誉和地位。我所知道的一位鸽友,他为了可以在新家养鸽子,不惜把自己的三楼和别人换了顶层。为此老婆差一点和他离婚。他为鸽子付出了多么大代价? 良心啊!这些卑鄙小人为了一点臭钱竟然干出这么无耻的勾当!我想,如果有一天谁肯出钱,这些混蛋也会把自己的老婆和姐妹卖到妓院的,哼!别不信,等着瞧!! 一个爱打抱不平的鸽友
2004/5/26 19: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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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沙
0楼
举一反三,中国社会的普遍现象不要大惊小怪,用自己的行动来捍卫我们应有的权利,少一些感慨吧!!!
2004/5/26 10: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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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0楼
快请兽医给南京六和兽医卫生二所看病!
2004/5/25 1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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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0楼
无法无天!
2004/5/25 14: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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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geon111
0楼
六合是个野蛮之地
2004/5/25 11: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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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p
0楼
南京鸽协此时该出面为会员撑腰,上书人大,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调查这群恶狗的贪赃枉法行径,给予其他一些也打算盘剥鸽友的家伙们一记警告.还大地一片蓝天.让30多万鸽友们,沾沾你们这些,战斗在维护鸽友尊严,第一线的勇士们的光------长长的出一口气,大喊一声-----正义终胜邪恶.
2004/5/25 9: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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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
0楼
这是公报私仇! 这群狗,就会他妈吃屎!饲养信鸽,从没有这种严格要求,全国几十万鸽友,谁家鸽子要这样检疫?这群狗日的是受主子指示才咬鸽子的。现在***什么世道?!
2004/5/24 23: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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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ger
0楼
在比利时,荷兰。甚至是大片的欧美国家会有这种事发生么。 落后的中国。愚昧的国人。 真的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另一面。中国的鸽友,中国的鸽人,其地位,其人格,总活在那种似乎见不得光的界面中,悲哀!! 我想,各级鸽协有不可推却的责任, 哀叹中国人不争的同时,战友们,从自己做起,大是大非的关头上,原则的问题上,我们不能有丝毫的妥协。 声援我们受伤的战友。 关注着,并且愿意为此行动着
2004/5/24 9: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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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focus
0楼
丫的,整人也得有点水平,这种开发商真没水平,就是找条狗也得找个有点水平的啊!!!
2004/5/23 1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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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东庆
0楼
应尽快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信鸽爱好者的权益.
2004/5/23 15: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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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鸽友
0楼
整人啊,全国鸽友支持你。
2004/5/23 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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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飞奴
0楼
一定要把这件官司打到底,我们期待你的好消息,如有困难,我也愿意支持。
2004/5/22 23: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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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yong
0楼
从哪儿冒出个什么兽医监督所,怎么从来没有听说过;如果按照他们的理论,全国30万会员都不要养了。什么他妈乱七儿糟的!!!
2004/5/22 22: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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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过客202
0楼
这不他母亲的典型的有钱能使鬼推磨吗??真不知道开发商送了多少钱!!!!!!!!!7年时间防疫站的狗腿子都没有来过,现在来检疫,和尚头顶上的虱子--------明摆着!!!!!!!
2004/5/22 20: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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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82767
0楼
30多万鸽友 在支持你 群众力量大
2004/5/22 17: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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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wei
0楼
决不能输,输了我怎么养鸽子。
2004/5/22 1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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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128
0楼
开发商勾结防疫站,利用工作之便迫害鸽友。他们可能就是饭桌上的酒友,牌桌上的赌友,色情场上的嫖友,金钱场上的贪友。最后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揪出一窝腐败分子。
2004/5/22 1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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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dxl
0楼
开发商勾结防疫站,利用工作之便迫害鸽友。他们可能就是饭桌上的酒友,牌桌上的赌友,色情场上的嫖友,金钱场上的贪友。最后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揪出一窝腐败分子。
2004/5/22 14: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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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钧陶
0楼
分析透彻,辩护有理有据.一定胜诉!
2004/5/22 12: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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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飞奴
0楼
这个案例明摆着是兽医所在为开发商清除障碍,谢天谢地禽流感已经结束,这回看你两只疯狗如何收场?
2004/5/22 12: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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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信鸽
0楼
还会有这种事
2004/5/22 10: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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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w
0楼
又是一起官,商钩结压制鸽友的事件。令人气愤!!!
2004/5/22 10: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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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斌
0楼
这是典型的滥用法律!呼吁全国鸽友出谋划策,支持他并保卫我们神圣的养鸽权!问一下兽医监督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有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及处罚权?它们所引用的法律条款肯定不对,必要时可以起诉,注意他们的执法程序,程序违法其结果自然无效!
2004/5/22 10: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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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扬人
0楼
4444444的分析绝对正确这等处罚有损政府形象
2004/5/22 9: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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