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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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9日,全国首例“非法饲养信鸽案”在南京市六合区兽医卫生监督所召开听证会,南京市信鸽协会会长吴明欣、江苏电视台“零距离”栏目记者周景霞、当事人仲继林及其代理人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许英律师及仲继林的鸽友等参加了听证会。
2003年12月,南京市信鸽协会会员仲继林的家——南京市南化九村2幢606室面临拆迁,在606室房屋顶上驯养了七年之久的70羽信鸽是否应得到补偿在仲继林和开发商之间引起了强烈争议。是否应补偿,该补偿多少?由于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仲继林在周围邻居都纷纷搬离的情况下,坚持不搬。拆迁工人并没因此而停止工作,到现在为止,他家所在的那幢大楼已拆得只剩下了他一家,仲继林在断电缺水、摇摇欲坠的大楼里和他的70羽信鸽相依为命,坚守阵地。
2004年3月中旬,南京市六合区兽医卫生监督所的二位工作人员高同志和周同志突然来到仲继林的家,向仲继林出示工作证后说:我们接群众举报,说你在你家房屋顶上饲养信鸽,给周围居民造成很大影响,特依法对此事进行调查。高同志、周同志要求仲出示信鸽的检疫合格证、免疫证、消毒证等证明,并于2004年3月29日向仲继林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认为仲继林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饲养场所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2、饲养的信鸽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责令仲继林立即改正,逾期不改,将依法给予处理(罚)。
4月1日,仲继林立即赶至葛塘兽医站,要求为其70羽信鸽注射疫苗。可该站却提供不出疫苗。
4月12日,六合区兽医监督所下达了正式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认为:“你所饲养的信鸽来源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证明、消毒证明,饲养信鸽的场所不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不具备有效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等,且拒不改正,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4条、45条第1款及<农业部15号令>第5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6条第1款和第52条之规定,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所饲养的信鸽全部立即搬离南化九村居民区。饲养场所在防疫人员监督下彻底消毒。
(2)严格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
(3)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因仲继林本人的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六合区兽医监督卫生所于2004年5月19日在原大厂动检站组织听证会。
会上,仲继林出示了南京市信鸽协会会员证,和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联合签署的省体总2002第26号<关于加强信鸽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证明其驯养信鸽的合法资格和依据。
作为仲继林的代理人,笔者在听证会上为其陈述和申辩如下,这也是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对本案的看法:
一.仲继林驯养信鸽的行为的性质属于普通老百姓出于个人爱好零散饲养小动物,适用<动物防疫法>第52条来对其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其立即全部搬离居民区的处罚也无法律依据。
仲继林为南京市信鸽协会会员,出于对信鸽竞翔运动的爱好,经协会审核,相关部门批准,根据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联合签署的省体总(2002)第26号文精神在自家屋顶搭建鸽棚,驯养信鸽,已有七年之久,一直遵守协会文明养鸽的规定,注意清洁卫生,注意邻里关系,从无因此而影响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方便。因而从未发生邻里纠纷及受到相关部门的责罚。他的这种出于爱好而驯养信鸽的行为与其他老百姓出于对动植物的喜爱而在家养鱼、养鸟、养花、养草的行为无异。因此,代理人认为,仲继林在自家屋顶驯养信鸽的行为的性质属于普通城市居民出于个人爱好零散饲养动物。
城市居民出于个人爱好饲养小动物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当然饲养人应注意环境卫生,注意不扰民,注意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但是绝不能把居民个人或家庭零散饲养小动物的家或阁楼、阳台、屋顶等地方等同为<动物防疫法>上规定的“动物饲养场”,要求他们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五条对“动物饲养场”的要求:
(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二)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三)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有专职防治人员;
(五)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六)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七)防疫制度健全。
从这七项要求内容也可清楚地看出,这是针对专门从事动物饲养业的单位而作出的防疫要求。怎么可能要求个人或居民家庭有如此完善、完备的防疫设施呢?<办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本办法所列场所(指第5?14条的动物饲养场(第五条)、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第六条)、孵化厂(第七条)、屠宰场(第八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法>.... 予以处罚”。可见<动物防疫法>第52条的处罚对象是与动物相关的产业单位,而非针对出于爱好而零散饲养动物的个人和家庭。第52条明确处罚对象使用的字眼也是“单位”而非个人。<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守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公民个人处1-3万元罚款显然是过重的。
当然,仲继林驯养的信鸽只数比普通家庭养鸟的只数要多,这是因为信鸽竞翔运动的需要,驯养者要从中选拔优秀运动员参赛,并且国家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一个居民或家庭可饲养多少只动物。从省体总2002第26号文<关于加强信鸽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看,国家相关部门是鼓励信鸽协会会员在房屋顶和阳台驯养信鸽的,对驯养的只数也无禁止性规定。几乎所有的会员都要养到这么多只,有的更多,且多是养在房屋顶或自家阳台。但是仲继林出于个人爱好驯养几十只鸽子绝构不成一种产业,也就无从谈起“生产区”的概念,仲继林所在的南化九村从去年(2003年)12月起已开始拆迁,周围邻居已全部搬离,就剩他一家因坚持为信鸽讨说法而成为了拆迁公司眼中的“钉子户”,居民区已不复存在,因而要求仲继林将所饲养的信鸽立即全部搬离南化九村居民区的处罚无法律依据。
二.对信鸽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是兽医卫生监督机构的义务也是仲继林本人的要求,不应成为处罚内容。
<动物防疫法>第13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免疫计划。省体总2002第26号文第9条也规定:各地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防疫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信鸽进行检疫,防止信鸽疫病的发生。下级行政部门制订规范性文件总是以上一级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所以两者并不冲突。从这二条规定可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光只是具有对动物防疫工作监督和处罚的职权,它还有主动做好疫病预防宣传、咨询、培训、实施的义务。仲继林已在六合区兽医监督所辖区内驯养信鸽七年,该所未主动上门做检疫防疫方面的任何工作。而仲继林作为一个信鸽运动爱好者,对自己驯养的信鸽是十分珍爱的,他也希望有专门部门来为其鸽子防病治病。在六合区兽医监督所来调查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后,他立即去兽医站要求为其信鸽注射疫苗,只是该所工作人员说暂无疫苗而未注成。所以说,处理通知中书上第2 条“严格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应是仲继林本人和兽医监督所共同的要求和义务,而不应成为处罚内容之一。
三.仲继林鸽棚所在的南化九村已在拆迁,即使监督所不要求,仲继林也很快会在协商好赔偿事宜后将自家连同鸽棚搬离,而且仲继林经相关部门批准在自家屋顶养鸽至今从未产生不良社会危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监督所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以重罚不但违背法律,也是违背常情常理的。
信鸽属于珍贵的鸟类,是我们人类的朋友,国家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支持信鸽体育事业。因为拆迁,多年精心驯养的信鸽将找不到家,对驯养者来说感情上本已很是不舍,如果还处以重罚,这可以说是对信鸽,也是对南京市信鸽协会所有会员乃至全国信鸽爱好者的伤害。希望监督所重新调查事实,适用法律,对仲继林驯养信鸽案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
四、另外,因为信鸽驯养在全国已有较大规模,而相关法律法规却很不健全,代理人在此呼吁相关部门能尽快制定较明细的、较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引导信鸽活动,也使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有法可依。
听证会结束后,六合区兽攻卫生监督所将在一星期内作出处罚或不处罚的决定,仲继林和他的鸽子们仍在煎熬中苦苦等待。但仲继林认为,他按照协会规定和省体总文精神与全国千千万万会员一样养鸽的行为不该是违法的,一旦处罚决定下来,他定会继续请笔者代理提起行政诉讼。
不管官司胜诉还是败诉,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倒真是希望,通过这个案子能促进相关部门在信鸽活动方面的立法更加健全,使不管驯养者也好,行政机关也好,都有法可依,有理可讲。
2004年4月21日
于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