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8日上午9时,“公棚协议鸽奖金纠纷”一案在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辩驳,介绍人以证人身份出庭。庭审最后,因被告不同意调解,大兴法院宣布:8月31日下午16时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人民法庭当庭宣判。 << 查看庭审全部文字记录
原告:柳某;委托代理人:芦起明。
被告高某:北京某信鸽养殖中心业主;委托代理人:寇爱国,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证人:原被告的介绍人
原告:口头约定奖金双方各得50%
被告:从未作出任何口头承诺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参赛获奖奖金4750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0年3月,我经人介绍报名参加被告组织的第三届某信鸽大奖赛,并口头约定,被告自助我参赛,若我的信鸽获奖,则奖金双方各得50%,不获奖则我不用偿还参赛费。后我交给被告参赛信鸽25只及2500元饲养费。后我的信鸽共有8只获奖,其中冠军应获奖金60000元,第14名获奖金8000元,第56名获奖金4000元,第178、377、410、470、496名各获奖金3000元。另或团体第8名、第11名各获得奖金4000元。合计应获得奖金95000元,我应得到奖金47500元。
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了异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口头协议,也从未对原告有任何口头承诺,第二,被告没有履行缴纳参加费用,所以没有权利领取奖金,根据以上两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介绍人出庭 证实与被告父亲有约定
庭审中,原被告的介绍人以证人身份出庭,其在法庭上表示:赛前与被告高某父亲确实有约定,每羽只需缴纳100元的饲养费(一共25羽),不用缴纳350元参赛费,奖金平分,约定时原告不在场,收鸽时代原告签了字。被告则对此进行了反驳:鉴于证人与原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代理关系,所以我们建议法庭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被告坚称:未缴纳参赛费则无参赛权
原告举证认为,参赛成绩单里边有我的获奖名次,并出示了实物奖杯。被告对此表示,对获奖情况予以认可,成绩属实。
庭审最后,双方进行了辩驳。原告称:我们是经过公示的,这种参赛获奖是不容置疑的,我们获得奖杯,应该享受奖金的权利,原告的主张应该获得法律保护,被告应该履行义务。他们现在放弃百分之四十的拍卖权利,他们如果主张我们也会履行,我们现在没有别的意见了。
被告则称:原告没有缴纳参赛费用,不享有领取参赛费用的权利,被告在行使处置权,包括不发给原告奖金,包括把拍卖费用给原告,包括把鸽子给原告,这都是我们在行使我们的处置权。
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节,法院最后宣布:8月31日下午16时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人民法庭当庭宣判。
被告进行答辩
法庭举证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