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南方一位鸽友跟我说:“今年安徽、江苏的秋棚都不打了,规程不合理,清棚就缴费,第一关比赛未上笼鸽不退费,太霸道。”
同时,今天早上看到甘忠
全国五百多家公棚因查棚前病亡、游棚未退饲养费、已交参赛费而未能参加比赛的信鸽未退参赛费的有多少数额落入公棚一方腰包?占参赛费用多少?虽无具体统计,但数额之大应是惊人的。笔者虽未对全国公棚作过统计,但从受到贵州省信鸽协会肯定、认为“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公棚赛的贵州省的5个公棚,可以看出问题。
按上述公棚分别计算未参加比赛、而未退参赛费用被公棚吞下费用如下:
公棚名称 |
总奖金 |
预赛未上笼数 |
公棚应退而未退参赛费 |
翠枫园 |
230万元 |
1204羽 |
662,200元(1204×550) |
金华 |
108万元 |
1696羽 |
373,120元(1696×220) |
天河 |
268万元 |
448羽 |
291,200元(448×560) |
林城 |
350万元 |
2690羽 |
1748,500元(2690×650) |
黔源 |
300万元 |
393羽 |
235,800元(393×600) |
总计: |
1256万元 |
6714羽 |
3310,820元 |
这里反映:五个公棚总奖金为1256万,预赛未上笼6714羽(即查棚后至训放、比赛前损失的羽数),公棚应退参赛费计:331万余元。占公棚总奖金四分之一还多。这笔巨款被公棚公然侵吞了。显然是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且不公平收费相当惊人!
甘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公棚竞赛规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格式合同。虽然全国很多公棚无退还参赛费的规定、并且由参赛者默认。这实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显见不合理。而从法律角度分析,是显失公平的。
其实,在这个表象后面还隐藏这更严重的问题,那就是不负责任。
第一,短期行为。清棚一般在8月上旬,从春季收鸽到清棚几个月不损失鸽子就行,公棚方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只要全力以赴搞好这几个月的工作就行;
第二,急功近利。前几个月都是幼鸽,减少家飞就是减少损失。公棚一旦发生亏损,容易产生扫空环和戴假环弊端;
第三,鸽友疑虑。8月鸽子倒毛阶段,9月开始短训,10月以后陆续比赛,期间鸽子养不好,短训大量丢失鸽子,鸽友不仅丢失了金钱,而且,还丢失了辛苦作育和满怀希望的鸽子;
第四,大卸包袱。8月清棚参赛费到手,短训丢失与收参赛费无关,去年秋季有些地方公棚在此期间竟丢失一大半鸽子,有的鸽友交了20羽鸽子参赛费,竟没有一羽参赛比赛,真是寒了鸽友心;
对此,我咨询过这样公棚的老板,他们认为南方公棚的鸽子不如北方公棚好养,这里最大的差别是气候,北方降雨少、干燥、光照多、鸽子疾病少,容易做到健康,南方可没有这个优势。所以,目前不敢学习陕西公棚的经验,若比赛上笼鸽子收参赛费,未上笼退参赛费的规程,那样做公棚压力太大,风险难以承受。
温家宝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