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主要对以下两个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是考虑到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初期执业兽医数量较少的实际,为充分发挥执业助理兽医师作用,保证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规定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决定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执业兽医师相关诊疗活动。从事诊疗活动的期限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
二是允许实验动物饲养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syjyzc@sina.com
3.传真:010-59192777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立法协调处 邮政编码:100125
请于2013年1月7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农业部。
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