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无天”的免收11万参赛费
《公棚慰藉病逝参赛鸽友,免费十一万元》阅后感
一、“免收11万元参赛费”无视法规,有法不依。
“未交纳参赛费的信鸽,一律取消比赛资格,不得转让。未交费信鸽视为鸽主自动放弃所有权,处置权归公棚。”
(见中信网2009年12月4日题为《1月1日起执行〈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一文中《规定》全文第二十八条)
该规定含两重意思:一是只有交纳参赛费的信鸽,才有比赛资格,这是鸽主在公棚获得应有权利的先决条件;二是一旦发生没有交纳参赛费的情况,公棚享有处置权,但也以排除未交纳参赛费的信鸽参赛为前提。
《2014年宁夏玉翔中国赛鸽竞翔峰会规程》竞赛规则中明确规定:“1.执行中国信鸽协会最新审定的2002年《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和《信鸽公棚规则》。”玉翔公棚2014年11月22日的《免费公告》让未交费信鸽参赛,表明该公棚实际并未执行规定。
二、假如“民意为天”,则“免费”“慰藉”无异于让没有履行交费义务的、本来无权参赛的信鸽(鸽主),拥有了分享交费鸽友权益乃至争夺奖金的权利。
公棚不是慈善机构,而是商业化、经营性的体育竞赛场所,参赛人和承办方均有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玉翔公棚不掏自己腰包,而是用全体参赛鸽友的参赛费“赠送免费午餐”,所发出的《免费公告》(即决定),无论初衷如何,看似热血心肠冠冕堂皇,却背负了无视参赛鸽友的集体意愿和权益、逾越权限、慷他人之慨、私相授受、假公济私、不公不平和坏规坏矩的嫌疑。
事实上,全国各地、各届公棚经常发生没有为信鸽交纳公棚参赛费之事,理由虽然林林总总,却不足以“生成”“免收参赛费”和分享他人利益的权利。
依法依规处理公棚所有事宜,是“三公”原则的真正体现,如若这批17只信鸽需继续参赛,就必须按规定交纳参赛费。至于以“孤儿仔”公开认购参赛,或热心人士、亲戚朋友补费等方式,只要符合规则规定,均无妨,如此方可确保全体参赛鸽友的公平权益和公棚自身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