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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失鸽”主张权利
信鸽比赛,作为一种高尚的群体运动项目为愈来愈多的人所首肯,其产业化趋势日趋明朗,不少鸽友不惜重金投入,已呈现出职业化的雏形。这对于提高我国赛鸽水平,飞出亚洲,飞向世界,起意义深远…… 但是,有一个问题长期困扰着鸽界,就是,由于自己的鸽子飞到了别人的棚里,当自己知道后却又无法讨回,特别是一些价值不菲的鸽子,着实令人头疼!民间的做法通常是去赎,甚至托人去赎,但并非都能奏效……。当然,大多数鸽友的德行都是好的,但总会有那么一些人不肯合作,还冠冕堂皇的说什么:鸽子飞到天上是公家的,落到谁家就是谁的“,仿佛这是一个什么国际通行的惯例?其实,这只是观念上的一个误区,而这个观念却很难去下一个好听的定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信鸽——这种珍贵的鸟类,其归属亦受法律保护!鸽友们如果稍加留心就会发现一个很小、却又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足环证!上面写的清清楚楚:本证为此足环码鸽所有权证明:。说到所有权,这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律术语,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足环证与房产证、车户等所有权凭证具有同等效力,均是用来确定物的所有权的归属。 谈到所有权,起内容即指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这四项权能是所有权的积极权能:而消极权能则是指所有权人所享有的物上请求权,即在所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对所有权进行保护的权利。信鸽,从物权法的理论上来讲,它是物权的客体。而你养的信鸽便是一种特定化了的种类物。比如说:99-01-000001与98-32-000125这两羽信鸽具有不可替代性,99-01-000001全国仅此一羽,就是它!谁拥有这羽鸽子的足环证,谁就当然享有这羽信鸽的所有权,而这种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或称为完全物权,它具有可以对抗任何人的法律效力! 如果你的鸽子飞到某甲家,当你找到某甲主张这只鸽子的权利时,某甲拒绝,这时你便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也就是说,当他人无权占有物权的标的物(你的信鸽)而致物权于妨害时,这时就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你就可以依侵权为诉讼请求,通过诉讼程序去实现你的权利》 让我们来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人将拾的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拾得他人失散的饲养信鸽行为继而发生恶意占有时,即拾得人知道拾得的信鸽所有人是谁还继续控制或掌握,据为己有,拒不将该信鸽归还所有人,拾得信鸽的行为在性质上就会发生转化,转化为侵权行为,属违法! 这里,奉劝那些抓住别人鸽子的朋友,当然,所谓“抓住”是指鸽子自己飞到贵棚中去的 (如果是你通过非正常渠道抓来的,性质又是另一码事)。尤其是,你知道鸽主是谁,而且这羽鸽子又是别人花大价钱引来得。那么,最好还是交个朋友,省得最后既赔夫人又折兵。同时,也提醒丢鸽子的朋友(当然,是丢好鸽子的,如果是该淘汰的,那还是让它丢了吧)别忘了,自己的权利还得自己去行使…… 文章很值,赞赏一下
发布时间:2001/12/31 2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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