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信鸽案。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叶某、李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查明:2005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叶某伙同何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新村三组谢某家楼顶,盗得谢某鸽舍内的信鸽16羽;2005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李某伙同何某、曹某(在逃)经预谋后窜至章贡区水南镇腊长村钟某家楼顶,盗得钟某鸽舍内的信鸽16羽;2005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李某伙同何某窜至章贡区沙石镇吉埠村邱某家楼顶,盗得邱某鸽舍内的信鸽26羽。被告人黄某参与盗窃作案一次,盗窃金额1.1万元;被告人叶某参与盗窃作案二次,盗窃金额为1.85万元;被告人李某参与盗窃作案二次,盗窃金额为2.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叶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盗窃罪。叶某与李某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