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起信鸽 饲养费惹出麻烦
为了让自己饲养的信鸽在比赛中获得好名次,崔超杰专门聘请了教练。崔超杰的信鸽不负众望,多次获奖。然而,问题也随着荣誉接踵而来:因各类费用纠纷,崔超杰和教练对簿公堂。
凭鸽交朋友
2011年3月的一天,喀什市养鸽人崔超杰在乌鲁木齐市参加聚会时认识了小有名气的信鸽教练张强,便提出将其饲养的信鸽交由张强训练。
“好啊,在我这儿训练、参赛‘一条龙’帮你搞定。”张强称,自己具有信鸽比赛参赛资格,可以代其报名参赛并寄养训练,只收取饲养费即可。
就这样,二人达成口头协议,比赛前崔超杰将信鸽从喀什托运至张强处,张强负责训练,并带着信鸽参加比赛,参赛后将信鸽交还给崔超杰。
在张强的训练下,崔超杰的信鸽在2011年秋季的比赛中获胜,并获得上万元奖金。双方约定,饲养费从奖金中扣除,比赛后即时结算。之后,崔超杰与张强愉快地合作了4个赛季(2011年至2014年),两人也因此成为无话不谈的朋友。
好友“闹掰”了
2012年底,张强向崔超杰借款10万元,崔超杰爽快地答应,并约定2014年年前还款。
2014年6月,崔超杰的信鸽参加完当季的比赛后,张强向崔超杰转账5.1万余元。同年9月,崔超杰多次向张强索要借款,但未果。无奈之下,崔超杰一纸诉状将张强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诉求其返还10万元借款。
法庭上,张强拿出了同年6月转账5.1万余元的转账单据,并称:“这笔钱就是10万元借款中的一部分,剩余的4万余元,我在年内还清。”
听到这话崔超杰不乐意了:“这钱是信鸽比赛后扣除饲养费的奖金,与借款无关。”
由于二人关于信鸽的奖金、饲养费等给付方式与时间没有书面约定,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与借款无关。据此,法院将5.1万元转账事实认定为张强偿还的部分借款。崔超杰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崔超杰不甘心,于2015年2月再次将张强告上法庭,要求张强返还在2014年赛季代领的奖金5.85万元。
庭审中,张强说:“奖金应当归我。”他辩称,根据比赛规则,只有在俱乐部注册的会员才有参赛资格,正因为自己是会员,崔超杰的信鸽才得以参赛。
法院认为,崔超杰将一批鸽子交给张强代为饲养,张强接受了崔超杰的委托,办理了代养信鸽参赛的手续,作为受托人的张强理应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即奖金转交给委托人。因此,法院判决,张强返还崔超杰5.85万元。
赌气打官司
2016年4月,崔超杰和张强又对簿公堂。这次,崔超杰成了被告。张强将崔超杰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2013年至2014年代为饲养信鸽的饲养费共7.4万元。
“我们约定好的,饲养费从奖金里扣除,然后将剩余奖金和鸽子一同返还给我。如果我没有付清饲养费,你怎么会继续帮我养鸽子?”崔超杰反问道。
张强拿着第二次对簿公堂的判决书,振振有词:“这上面写得很清楚,奖金我已全额给你了,并没有扣除饲养费。”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崔超杰共在张强处寄养信鸽148羽,其中,2013年93羽,2014年55羽。因双方就信鸽寄养期间饲养费的计算方式以及支付方式未签订书面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双方履行委托合同期间的交易习惯等予以确定。每一赛季的信鸽比赛结束后,双方会对奖金、饲养费进行结算,这一交易习惯没有异议。按照交易习惯,2013年赛季的奖金和饲养费应当认定在比赛结束后即时结算。张强认为崔超杰没有即时结算,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其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并且,在崔超杰拖欠饲养费的情况下仍然为其饲养信鸽,不符合常理。因此,张强主张支付2013年的饲养费,法院不予支持。而2014年赛季的奖金,崔超杰取得了5.85万元的全额奖金,饲养费是否单另结算,崔超杰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据此,结合双方交易习惯,法院支持张强主张的2014年饲养费的给付。
2017年4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崔超杰给付张强信鸽饲养费1.65万元。拿到判决书的双方表示不服,均向乌市中院提起上诉。
7月13日,乌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