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中国信鸽足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火车头、石油信鸽协会:
为加强全国信鸽足环管理工作,规范全国统一足环的生产、发行、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平竞赛秩序,保障会员基本权益,现将《中国信鸽足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信鸽足环管理规定》
中国信鸽协会
2018年5月30日
中国信鸽足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信鸽运动项目管理,增强信鸽比赛的规范性、公正性,切实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及信鸽竞赛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信鸽竞赛规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信鸽竞赛及相关活动,国内从事信鸽育种、竞赛、经营活动的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公棚等信鸽组织及会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鸽足环,是指佩戴在信鸽身体上的无缝环状标志物。足环是注册的信鸽协会会员所拥有信鸽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和专属性。
第四条 信鸽足环配有印制与其号码相一致的足环证,足环证是信鸽的所有权凭证。
第五条 信鸽足环和足环证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管理,按年度统一订制并逐级下发。各省级和行业信鸽协会负责登记、注册、管理本省、本行业内发放的信鸽足环和足环证。
为纪念特殊事件定制发行的纪念性信鸽足环和足环证,必须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
第二章 信鸽足环、足环证的生产
第六条 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统计、确定信鸽足环和足环证的样式和数量,监制信鸽足环证的生产,并通过招标选定信鸽足环和足环证的生产厂家,按照确定的数量及制式统一生产足环。
第七条 中国信鸽协会每年根据信鸽足环、足环证需求与承制企业签订生产合同。承制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完成信鸽足环、足环证生产任务,执行信鸽足环、足环证生产技术规范。承制企业不得泄露信鸽足环、足环证专用材料和生产工艺技术信息,也不得生产合同以外的信鸽足环、足环证。
第八条 信鸽足环的规格和样式:
(一)信鸽足环由透明外层、金属内层及金属内层外侧信息层组成;
(二)信鸽足环内径8毫米,外径10.8毫米,高度11毫米,公差0.1毫米;
(三)内层材质为铝,外层材质为透明塑料;
(四)足环颜色为红(185c)、橘(804c)、黄(113c)、果绿(375c)、粉(806c)、蓝(638c)、紫(528c)、 草绿(3395c )共8种基色,以年度为周期轮换制作,自2019年开始执行。
第九条 信鸽足环信息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国的英文缩写CHN(3位英文字母);
(二)发行年的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
(三)省级协会代码(2位阿拉伯数字)
(四)序号(7位数字)
(五)二维码或颜色条形信息码
第十条 信鸽足环证的规格和内容
(一)是由157克无光铜版纸正背双面版纹防伪彩色印制;
(二)外观尺寸为横向65毫米,纵向50毫米,公差3毫米;
(三)正面采用白色底,上印与相配信鸽足环的颜色,以中国信鸽协会英文缩写字母“CRPA”图案浮雕状防伪条状底纹;
(四)正面印有图文包括:中国的英文CHINA(5个英文字母)、中国的英文缩写CHN(3个英文字母),信鸽足环发行年的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行业信鸽协会代码(2位阿拉伯数字)、流水顺序编号(7位阿拉伯数字)、校验码(6位阿拉伯数字),中国信鸽协会徽标和“中国信鸽协会”、“信鸽足环证”、“校验码”、“中国信鸽协会监制”、“本证为此足环号码信鸽所有权证明”等简体汉字及十瓣花状图案;
(五)背面采用白色底,上印与相配信鸽足环的颜色,以中国信鸽协会徽标图案浮雕状防伪条状底纹。
第三章 信鸽足环、足环证的发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 信鸽足环、足环证须按照中国信鸽协会——省级信鸽协会——地市或区县级信鸽协会——个人会员的渠道逐级发行。
第十二条 信鸽足环实行指导性定价。各省级信鸽协会须根据本地区(或行业系统)实际,制定各级信鸽协会发行价格,经公示后报中国信鸽协会备案执行。
第十三条 信鸽足环发行执行实名注册及登记制度。各级协会、个人会员通过中国信鸽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实名注册、登记,并通过网站足环管理系统订购足环。
第十四条 市、区县级协会每年须于规定日期前通过中国信鸽协会官网协会足环管理系统将下一年全国统一足环预定信息逐级上报审批,由省级协会在规定日期内统一审批提交至中国信鸽协会。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购买并收到足环后,应在中国信鸽协会官方网站上对其所购足环的信息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信鸽足环发行收入应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合理使用,严禁挪作他用。信鸽足环发行收入不得与训放费用、会费及其它费用合并收取。
第十七条 纪念环特指全国或省市发生的,因具有纪念意义的大事件而发行的,用于特定时间、特定区域、特定场次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的专用足环。定制纪念环必须由省级协会向中国信鸽协会报批后,授权并指定厂家生产。
第十八条 “中国杯”足环为全国职业信鸽联赛专项竞赛使用,属特比性质,专环专用,由中国信鸽协会授权发行。
第四章 信鸽足环使用及参赛
第十九条 在中国境内举行的信鸽比赛,参赛信鸽必须佩戴信鸽足环。用于特比环赛的识别环,必须按照比赛规程规定配合信鸽足环使用。使用信鸽足环参加全国比赛时,地方协会会员与行业协会会员交叉参赛的,按《中国信鸽竞赛规则(2015)》等相关规定执行。
各级信鸽协会会员注册的信鸽参加公棚竞赛活动(含国际性公棚赛),其参赛鸽的足环代码不受区域限制。
第二十条 足环持有者必须同时持有与其足环号码相一致的足环证,作为信鸽归属、成绩以及相应权利的有效依据。
第二十一条 境外(含港、澳、台)信鸽足环在大陆地区参赛的,需按照中鸽协字2017年10号文《关于境外(含港、澳、台)信鸽足环在大陆地区参赛使用要求的通知》在中国信鸽协会进行备案。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私自制做、伪造、销售信鸽足环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使用非信鸽足环组织比赛,各级信鸽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和报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取缔比赛。涉嫌违法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协会出现下列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协会信鸽足环发行权,由其上级协会指定某协会或由上级协会代替该协会在该地区发行信鸽足环。
(一)不执行中国信鸽协会制定的信鸽足环终端发行价格规定或发行收入与其他费用合并收取的;
(二)发行工作中故意刁难下一级信鸽协会或会员,无正当理由不满足下一级信鸽协会或会员购买足环数量要求的;
(三)销售非信鸽足环,并用其组织赛事干扰竞赛市场的;
(四)擅自改变发行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信鸽足环,或行业信鸽协会向地方信鸽协会发放信鸽足环的。
第二十五条 会员使用假信鸽足环参加比赛,一经发现取消该羽参赛鸽当年全部成绩,并给予会员停赛两年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信鸽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附件1 全国统一足环协会代码表
00中国信鸽协会专属特比、纪念环。
01北京、02天津、03河北、04山西、
05内蒙、06辽宁、07吉林、08黑龙江、
09上海、10江苏、11浙江、12安徽、
13福建、14江西、15山东、16河南、
17湖北、18湖南、19广东、20广西、
21海南、22四川、23贵州、24云南、
25西藏、26陕西、27甘肃、28青海、
29宁夏、30新疆31重庆、32火车头、
33石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