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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信鸽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中对公棚运作规定的摘录
2002/2/16 18: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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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规则范围
 
   第一章  场地器材

    第一条  公棚
    一、公棚必须设在有利于赛鸽开家、训飞,周围环境没有污染,不影响四周居民、机关正常生活。观众区场地应远离鸽舍20米以外,保证赛鸽不受干扰顺利归巢。
    二、公棚总占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鸽舍占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公棚供电及上下给、排水和消防设施完善。
    四、公棚必须设置隔离棚、观察室、消毒室、饲料库、电脑室(裁判室)、组委会办公室及卫生间。
    第二条  鸽舍要求
    一、鸽舍应干燥、通风、朝阳,并设晒棚;鸽舍底面用支架连接成网状平面与地面隔离,高度不低于20厘米。鸽舍内不设巢窝,只备栖架,鸽舍前面必须有起飞、落棚的空间,饲养密度限每平方米 6羽(不含晒棚面积)。
    二、鸽舍搭建应美观、坚固、结构合理,选用无公害材料。
    第三条  计时器材
    一、公棚必须配备中国信鸽协会认可的电子扫描计时设备,加装显示设备,比赛成绩精确到百分之一秒。
    二、公棚必须设双路电源,以保证电子计时系统和计算机正常工作。
    三、配备计算机、复印机,保证比赛成绩的及时公布。
    四、公棚应设电子邮箱和网址,以便参赛者查询比赛和公棚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专业人员
    公棚必须设专职的管理人员,包括行政、财务、兽医、饲养、训练和计算机操作等,确保公棚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章  公棚守则

    第五条  比赛限制
    比赛收鸽时间不允许超过60天,每次比赛间隔不得少于 5个月。允许同期收鸽进行不同项目和不同名称的比赛。不允许同一个公棚分期收鸽,交叉举办相同或不同类型的比赛。
    第六条  公棚管理
    公棚必须制定并严格遵守卫生防疫制度、管理训养制度、工作人员守则。
    第七条  赛鸽管理
    一、严禁病鸽及不符合规则和规程要求的赛鸽参赛。
    二、公棚必须设隔离棚,对新入棚赛鸽进行仔细观察,并于一周内接种新城疫疫苗,定期、定时消毒鸽棚。
    三、不得使用变质、发霉饲料。
    四、除伤病鸽外,承办单位对所有赛鸽的饲养、管理、训练同等对待。
    五、禁止给赛鸽套识别环。
    六、做好鸽舍卫生、灭蚊和预防其它小动物侵害等工作,努力减少赛鸽意外伤亡。
    七、工作人员必须着统一的工作服并进行严格的消毒后出入鸽舍。
    八、加强鸽舍安全保卫和防疫工作,除饲养、管理和监督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鸽舍。
    九、用信函、电话、声讯台或计算机网络向参赛地区和会员通报收鸽、训放和预、决赛情况,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通报不得少于 3次。
    十、按时向监管协会上报收鸽、饲养、查棚、训放和比赛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训放
    一、开家训练
    赛鸽入棚熟悉环境后,在不少于一周、不超过二周的时间内完成“开家”训练。
    二、日常训练
    每天至少两次定时训练,每次训飞不能少于60分钟;训飞时注意培养赛鸽快速进棚的习惯。
    三、强度训练
    必须按规程规定的次数和距离有计划地由近至远地进行训放,遇到恶劣气候可以更改训放日期。首次训放,必须由监管协会或委派的裁判员检查赛鸽存棚羽数,核实后的资料须上报监管协会;未经裁判员签字的查棚资料,不允许对外公布。

    第三章  比赛通则

    第九条  报名及收鸽
    一、团体赛报名
    按竞赛规程的要求,以协会为单位报名。
    二、个人报名
  (一)国际比赛的国内参赛者必须向中国信鸽协会报名。
  (二)公棚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赛。兼办种鸽舍的公棚,不得开展“代挂足环,参加本公棚比赛”的业务。否则以作弊论处,向全国通报。
  (三)参赛者必须详细填写报名单或参赛卡,交纳报名费和参赛费。无论何种原因,如在训放开始后仍未交参赛费者,成绩无效。
  (四)对有意不收“特殊身份”参赛者参赛费的公棚(境外会员、协会领导和裁判员等),将以作弊行为向全国通报。
    三、收鸽
  (一)幼鸽必须为25-35日龄,并套有所属协会当年正式足环。
  (二)收鸽时间最长为60天,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延长。
  (三)由主办和监管信鸽协会派裁判员检查、核实集鸽情况,收鸽截止日10天后,游棚、病亡鸽不能再补送。
  (四)当国家授权机构发布某一地区出现禽类疫情时,承办单位有权拒收该地区赛鸽;如在公棚内发现疫情,应由国家检疫部门确认,并视疫情销毁部分或全部赛鸽;公棚应退还会员参赛费(可扣除饲养费),不赔偿参赛者损失。
  (五)收鸽时,录入参赛鸽资料后必须现场将原足环密封,训放开始前必须套电子足环。
  (六)收鸽结束后,将参赛鸽信息原始数据库和原始材料拷贝封口,连同复印件报送主办或监管协会封存。
  (七)收鸽截止日起10天后公布收鸽参赛者名单及有关信息。
    第十条  预、决赛集鸽
    一、将棚内赛鸽集中,由协会选派的裁判员进行赛鸽电子足环扫描,核对号码、检查电子环的灵敏度等工作。期间应密切注意电脑显示屏序号与集鸽数是否吻合。
    二、将确认后的赛鸽逐羽放入集装笼内并实施铅封,运送至司放地。
    三、预赛和决赛前必须公布参赛者名单、赛鸽足环号码及电子环号码等信息。
    四、集鸽完毕,鸽舍应彻底清空、加封。
    第十一条  运送、司放、监放
    按照“常规比赛”规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名次录取
    一、按照电子计时系统确认的成绩排列名次。
    二、比赛中如电子计时系统出现故障,可使用人工计时。不能区分的成绩,名次并列,奖金平均分配;如所有成绩不能区分则取消本次比赛排名,奖金由在有效报到期内的归巢鸽均分。
    三、如在有效报到期内归巢赛鸽数量未达到规程应录取的名额,已排定的名次按规程发奖,剩余名次的奖金由参加决赛获名次的赛鸽均分;决赛无鸽归巢,奖金由所有参加决赛的赛鸽均分。
    四、指定鸽赛、综合排名及团体赛名次录取办法按常规比赛规则有关条款执行。

    [二]、裁判法范围

    第二章  赛前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棚赛
    一、赛鸽常用药品及疫苗准备。
    二、对公棚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
    三、检查器材设备,特别是计算机和电子计时设备。

    第三章  集鸽

    第七条  公棚赛
    一、比赛收鸽
  (一)认真审核参赛鸽资格(足环年份、代码、足环号码等),参赛鸽情况与填写的参赛卡内容及录入的电子数据库资料应完全一致。
  (二)严禁病鸽与其它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赛鸽入棚。
    二、决赛集鸽
    对获得参赛资格的赛鸽逐羽进行电子扫描检录,剔除伤病鸽。特殊情况处理:
  (一)损坏或不能检录的电子环应立即重新更换并记录在案。
  (二)电子数据库内资料与赛鸽本身环号不符时,以原始参赛卡为准进行修正。
  (三)如赛鸽未带电子环,应核对原始数据库,确认有参赛资格的赛鸽,补带电子环;原始数据库没有记录的,承办单位应提供参赛卡,没有参赛卡或足环号码与记录不符的赛鸽不能参赛。
  (四)因伤病或其它原因不能通过检录和参赛的信鸽,应将会员名单、赛鸽足环号码报裁判长签字后公布。

    第四章  运输

    第十一条  公棚、俱乐部比赛
    必须由比赛监管协会通过省级协会向司放地省级协会商请监放事宜;司放裁判员必须由省级协会选派。

    第五章  监放

    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
    一、确认信鸽竞翔监放单盖有比赛单位公章(公棚赛的监放单应加盖监管协会公章),否则不予监放。

    第六章  报到

    第十五条  公棚赛
    一、赛鸽归巢前,检查扫描板感应性能、接口及计时系统各部件连接情况,确认数据库清空,计算机处于等待记录状态。
    二、赛鸽归巢时,通过显示屏密切关注赛鸽归巢后电子扫描情况,发生意外情况时,果断采取补救措施。
    三、发现计算机不显示入棚赛鸽信息时,应立即捕获查明该鸽身份,并及时发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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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2002年3月3-10日,中鸽协将在北京举办高等信鸽裁判员学习班的同时,专场举办公棚主管人员的信鸽竞赛培训班,并已安排裁判委员会的三个同志分头准备和讲解规则、裁判法和公棚部分,以更好地宣传、执行新规则,提高裁判执法水平,规范信鸽竞赛和公棚运作行为。作为一个会员和参赛者,学习、熟悉些规则和裁判法的相关条文,有利于对比赛给予监督;在比赛中,发现有不符和规则和裁判法的地方,可以据此向仲裁委提出异议,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来源: 摘自《信鸽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姓名: 李用才
电子邮件: piantong@371.net

发布时间:2002/2/16 18: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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