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居民楼顶养鸽扰民,邻居诉至法院,法院这样判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通讯员 何婧、梁艳华
林先生是信鸽协会的会员,自2014年起在广州市越秀区某大楼顶层一间房屋及天台饲养了大量信鸽。小张等四人是居住在同一大楼顶层的邻居,因林先生在饲养信鸽过程中产生的异味、以及信鸽放飞时脱落的羽毛、排出的粪便时常掉落等问题,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加之担忧林先生大量饲养信鸽产生的卫生问题会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影响,故小张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林先生停止在其自有房屋内及天台饲养信鸽。
林先生则认为其在自家房屋及天台饲养信鸽是获得信鸽协会的批准,其每日均会对房屋做清洁,也会定期给信鸽接种疫苗,不存在小张所说的卫生问题及健康问题。
越秀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到林先生饲养信鸽的房屋进行勘查。林先生的房屋为两房一厅,其在客厅及一房间内放置了两个约长3米、宽1.5米、高3米的鸽棚,同时,林先生还在天台放置了一个相似的鸽棚。
经清点,当时房屋及天台的鸽子数量大约为45只左右。对此,小张等原告表示林先生平时饲养的鸽子数量比现场所见更多。
为证明林先生饲养信鸽给其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小张还提交了其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林先生饲养大量鸽子进行出售,因鸽子排出的粪便、脱落的羽毛等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业委会已多次要求林先生拆除鸽舍搬离鸽子;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曾作出的《处理意见》,其中载明涉案房屋住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天面搭建鸽棚用于驯养信鸽,违反《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及《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
精神娱乐权与生活居住权发生冲突 法院这样判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虽林先生饲养信鸽的行为得到信鸽协会批准,但其养鸽行为不应当与上述法律规定相冲突,不能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环境及居住安宁。
林先生爱好养鸽,其目的是提升自己的生活情趣,改善自己的生活状态,属精神上或娱乐方面的权利,其养鸽权利与他人正常的生活居住权利发生冲突时,在价值取向上应倾向于后者。
林先生饲养信鸽的房屋位于居民聚居区,居住人员密集,且其饲养的信鸽数量较多,由此产生的鸽毛、鸽粪、气味、噪音等不可避免会对相邻居民的生活造成干扰。业委会出具的《证明》和城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也证明该行为对涉案大厦的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一定影响,超出了合理的容忍范围。
此外,林先生在涉案大厦的楼顶搭建鸽棚,该公共区域为业主共有,其未能证明在楼顶天台搭建鸽棚进行养鸽的行为取得涉案大厦的其他业主的同意。因此,林先生饲养信鸽的行为与法律所规定的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符,小张等原告诉请要求林先生停止养鸽行为合法有理。
被告林先生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对涉案房屋有管理义务,故判决被告林先生停止在其房屋及天台饲养鸽子的行为。
林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在终审判决中特别指出,林先生饲养信鸽的活动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美容的要求,同时亦要处理好相邻关系,避免对邻居的安居生活造成不应有的影响。若本案判决后,广州市出台关于信鸽饲养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当事人各方应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