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很多赛事都会要求鸽主在获奖之后参与拍卖,拍卖款由举办方和鸽主按比例进行分配,那么举办方的这项要求是否合理?鸽主如拒绝参与拍卖,奖金就应该被取消吗?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某信鸽协会发布《XX秋季特比环规程》,规程明确:“请会员仔细阅读此规程,购环视为认可,并严格执行此规程特比环免费参加比赛。所有获奖鸽必须参加拍卖,拍卖款鸽友得80%,协会提取20%为拍卖费用,流拍鸽按起拍价20%鸽友领回,拍卖形式赛后告知。”该规程发布以后,鸽友王某报名参加了特比赛,并获得了高位。2020年12月14日(决赛进行完毕之后),信鸽协会在鸽友微信会员群发布公告,内容为:“各位鸽友,特比环获奖鸽都必须参加拍卖,如果无故不参加拍卖,协会将取消获奖奖金!”
鸽友王某作为获奖鸽的得主,因未参加拍卖会,被信鸽协会取消了奖金。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
2020年12月14日信鸽协会所发布的公告和通知,王某是明确知晓的,其在收到鸽友微信会员群发布的公告及通知后,应当参加特比环获奖鸽的拍卖,但王某未按相关公告和通知的要求按时参加拍卖颁奖典礼,按规定取消其名次及获奖奖金并无不当。
本人对该一审法院的观点存有疑问,现做如下分析:
一、法律关系
信鸽协会发布比赛规程的行为系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鸽友看到该规程之后购买特比环的行为属于做出承诺,承诺到达相对方时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合同内容大体表现为该比赛规程的内容。此后王某应按约将自己的鸽子交至信鸽协会,信鸽协会也应当如约举办赛事、发放奖金等。对于这个问题,我早在其他文章中详细论述过,此处仅简要点明,不再赘述。
二、法律效果
合同成立之后,无论是鸽友王某还是信鸽协会,均应当遵守并切实履行。如果一方存在违约情形,另一方可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照实际损失进行主张。涉案规程中明确表示获奖鸽必须参加拍卖,王某拒绝参加拍卖的行为确实构成违约。但有意思的是规程中并未提到违约责任,也即如果信鸽协会要求王某承担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其受到了实际损失,在无法证明存在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王某即使违约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性质之“信鸽协会发布公告的行为”
有人可能会想,信鸽协会不是后来发公告了吗?无故不参加拍卖,将取消奖金?公告是发了,但法律性质却发生了变化。鸽友王某购买特比环之后合同成立,此时合同内容已经被固定下来,接下来双方应该按照已经固定的合同内容切实履行下去。2020年12月,也即在决赛之后,拍卖会进行之前信鸽协会才发布公告,公告内容系对比赛规程的修改,对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合同的变更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案中信鸽协会发布公告的时间拖至决赛之后,且未与广大鸽友进行协商,涉案合同并未进行实质变更。(合同没有变更意味着王某的违约行为没有对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信鸽协会无权取消鸽友王某的奖金,一审法院忽略了时间节点的问题,没有认识到发布公告的行为系对原合同的变更,导致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鸽友王某如对该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遗憾的是到现在为止,我并未查询到有关该案件的二审信息。
律师建议:获奖鸽主拒绝参加拍卖,是否可以取消其奖金应视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赛事举办方应严格规范比赛规则,关键信息应尽量在规程中尽早列明,以防出现类似本文提到的法律风险。鸽友在比赛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偶尔能找到利于自己的机会已属不易,如遇到赛事举办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应据理力争。
本人既养鸽子,也懂法律,鸽友们如果有兴趣可与我联系,大家互相交流,共同进步!
联系方式:郭承志1505315215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