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鸽运动在我国属于“社会体育”还是“竞技体育”的分析
前几日,有位鸽友急切地联系到我并咨询了一个问题:法院以信鸽运动属于竞技体育为由拒绝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时因时间有限,我只是简单回答了一下,并没有作详细解释。后在浏览相关判例的过程中我才发现:竟然不止一个法院对这个问题的性质认识不清,最终导致鸽友的权利无法有效主张。我认为这个问题非常严重,未来它将成为鸽友维权路上的第一大障碍。所以,为了给已经在法院吃了闭门羹的鸽友解惑,同时也为广大鸽友将来的维权之路扫除一些阻碍,我认为有必要把这个问题拿到桌面上条分缕析地说一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至四章的规定可知,我国的体育运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其中竞技体育最为特殊。特殊之处在于,竞技体育作为鼓励我国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为国家争取荣誉的一种有效方式,如果在活动过程中发生纠纷,须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此处系以“法律”的形式排除了法院的介入。如果信鸽运动确实属于竞技体育,法院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都是没有问题的。
那么信鸽运动到底是不是竞技体育呢?
2006年12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关于重新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通知》,通知表示:“为适应体育运动发展需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统一标准,促进竞技体育科学、规范管理,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对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进行重新分类调整。”信鸽运动属于其中的第73号项目。迄今为止,此文件被各地法院共引用了18次,部分法院认为,此通知明确了信鸽运动属于“竞技体育”,而根据体育法的规定,在竞技体育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这个理由似乎很有说服力,但我想说的是,早在2019年,国家体育总局就以该通知“不符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有关精神、不符合深化体育体制机制改革要求、不符合当前奥运备战工作实际、不符合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当前体育强国建设需要”为由进行了清理,该通知现处于废止状态。很明显,此通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体育类型的分类标准,被废止不过是早晚的事情。废止之后,法院就再也不可能以此为由认定信鸽运动属于竞技体育的范畴。
那么该通知被废止是否就意味着信鸽运动不是竞技体育呢?当然不是,此观点还需进一步论证:
首先,1993年5月24日,国家体运动委员会(现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该意见开篇便提到:“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进程和体育事业发展,体育战线以社会化为突破口,在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等方面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可以看出,“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是平等且完全不同的两种体育类型。
其次,2004年3月1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度群众体育工作计划的通知》,该文件作为专门针对“群众体育”做出的计划通知,详细列明了信鸽运动涉及的工作内容,由此可见,信鸽运动是群众体育,而非竞技体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确的体育类型只有三类,既然不是竞技体育,其体育类型就非常明显了,也即必然是社会体育。(中国信鸽协会于2010年发布的《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也明确了“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属社会体育范畴。”)
自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信鸽运动属于社会体育而非竞技体育,如果鸽友在比赛过程中与举办方(包括信鸽协会、俱乐部、公棚和寄养棚等)发生纠纷,无须体育仲裁机构调解或者仲裁,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拒绝受理或者受理之后又裁定驳回的,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鸽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再次起诉、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希望此文能够为已经吃过法院闭门羹的鸽友解除疑惑,也为将来有可能走上维权之路的鸽友扫除一些障碍。
本人既养鸽子,也懂法律,鸽友们如有兴趣可与我联系,大家互相交流,共同进步!
郭承志 1505315215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