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07〕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在奥运会期间及前后一周,不得在主办城市本地、或其附近、或其他比赛地点举行全国性、国际性重大会议和活动。为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严控制2008年奥运会期间及前后在北京地区举办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活动的通知》(厅字〔2005〕19号)精神,现就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及前后在本市举办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活动有关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2008年8月1日至9月23日期间,不批准举办与奥运会无关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活动。
二、2008年4月30日至7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从严控制期间),从严控制举办与奥运会无关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活动。
(一)对于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只批准固定会期处于从严控制期间内、且已连续在京举办2届或2届以上的例行会议。
(二)对于全国性、国际性展览,只批准固定展期处于从严控制期间内、且已连续在京举办2届或2届以上的例行展览。
(三)对于展销活动,只批准固定展销期处于从严控制期间内、已连续在京举办2届或2届以上、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平方米)、且非本地参展商不超过30%的例行展销。
(四)对于文艺演出,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严审批和管理。
(五)对于全国性、国际性体育比赛,只批准固定赛期处于从严控制期间内、已连续在京举办2届或2届以上、且在国家体育总局或国际单项联合会正式备案的例行赛事。
(六)对于涉及奥林匹克标志和奥运会赞助企业竞争对手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活动,相关审批部门应从严控制,并书面征求北京奥组委意见,依据其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2008年4月30日至9月23日期间,凡举办与奥运会有关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活动,相关审批部门应书面征求北京奥组委意见,并依据其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