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类鸽子符合遗失物的特征。虽然目前法律对于“遗失物”并没有明确的概念解释,但通过中国法院网以及部分国内法律学者的有关论述可以看出,法律上的“遗失物”,指的是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非基于其意愿导致遗落他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遗失物”通常有几个特征:首先,应当为动产,也即可以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比如车辆、动物等;其次,须为有主物,如果是他人故意抛弃,则该物为无主物;最后,原所有人或占有人丧失对该物品的占有,此占有为事实上的占有。埋藏物、隐藏物均不属于遗失物,但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规定进行处理。由此看来,对于“天落鸽”,在法律层面可以将其认定为“遗失物”,而且一些法院在审理有关信鸽的案件中也确实是将该类鸽子认定为“遗失物”。
其次,正如上文所说,“须为有主物”是遗失物的特征之一,也即该物品是有所有权的,而所有权的归属与足环证密切相关。众所周知,信鸽参加比赛必须要佩戴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发行的足环,每一枚足环号码都具有唯一性,且配有印制与其号码相一致的足环证,足环证是佩戴相应号码足环信鸽的所有权凭证。也就是说,谁拥有足环证,谁就是佩戴相应足环号码信鸽的所有权人。虽然天落鸽暂时失去了归巢能力,我们也难以得知某羽天落鸽将来是否能恢复这项能力,但可以确定的是,除非被所有权人做赠予、变卖、抛弃等处分行为,否则它的所有权人是不会改变的。(为便于表述,下文中提到的天落鸽均假设其所有权人未做任何处分)
再次,我们来分析一下,如果有人得到了一羽天落鸽,鸽主前来索要,占有人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也就是说,天落鸽作为有主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侵犯,此处的侵犯包括杀害、变卖天落鸽等有可能侵犯到所有权人权利的任何方式,即使是捡拾到的天落鸽也应当返还。同时,《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根据该规定,所有权人有权选择请求贩卖相应天落鸽的人进行损害赔偿,也可以选择请求受让人返还该羽天落鸽。也即那些丢失赛鸽的鸽主可以任意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维权。但是,如果天落鸽系受让人通过相对规范的渠道,比如拍卖会或者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的,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所有权人请求受让人返还相应天落鸽时,应当支付该对价。法律要求所有权人支付该对价并非认为所有权人须承担这笔费用,而是考虑到法律关系及社会稳定的权宜之策。待所有权人支付完毕该对价之后,还可以向贩卖该天落鸽的人也即无权处分人(一般为鸽贩)追偿,最终的责任一定会落到无权处分人处。总的来说,假如鸽主前来索要天落鸽,原则上占有人应当返还。但如果占有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的,占有人有权要求权利人向自己支付此前购买该天落鸽支付的对价。
最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即,侵犯他人权益是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且这里的权益包括所有有证据证明的权益,也就是说,无权占有他人天落鸽除需要返还之外,如果造成了有证据证明的其他损失,亦应当进行赔偿。
天落鸽是我们养鸽人经常遇到的一类鸽子,有些人会选择联系鸽主返还,但大部分人更倾向于采取变卖或者自己饲养的方式进行处理,殊不知这“拾来的东西”中还隐藏着法律风险。劝诫大家今后遇到天落鸽应理性对待,以防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本人因前几日看到网上的天落鸽事件,有感而发,特抽空写本篇普法文章,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本人养鸽,也从事法律职业,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交流。联系方式:1505315215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