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管字[2009]1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信鸽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省信鸽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为加强我省信鸽裁判员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精、水平高的裁判员队伍,保证信鸽竞赛的公平、公正、有序,经省体育局同意,现将《江苏省信鸽裁判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江苏省信鸽裁判员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和《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信鸽运动的实际,为适应信鸽运动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提高我省裁判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裁判员的执裁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江苏省信鸽裁判员管理办法。
一、省鸽协、省辖市鸽协、行业鸽协对应各自辖区(行业)内的裁判员加强管理,通过培训、年检等积极有效的措施,培养一支热爱信鸽运动、热心裁判工作,熟悉专业技术,严明公正执法,具有梯队结构的信鸽裁判员队伍。
二、按照分级审批和管理的原则,国家一级裁判员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比赛执裁,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委任使用。参加其所在省辖市以外(含跨省辖市)的执裁,需报经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未获委任(或同意)使用书面通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事裁判工作。
三、国家级和国家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需在信鸽竞翔报名单、监放单、报到顺序表等表格的签名处盖章。如有不盖章者,停止其执裁工作一年。
四、信鸽公棚比赛的清棚、预决赛(含司放时间)羽数必须正确真实,比赛距程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执行,核定赛绩及名次,签名盖章后方可对外公布。做好执裁工作总结,并及时报省鸽协。
五、裁判员每次参加国家赛或省联赛或信鸽公棚赛的裁判工作需携带裁判证,请临场裁判长或省鸽协负责人在裁判证上签字。
六、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委托省鸽协,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一级裁判员培训学习,同时进行注册。凡不参加培训学习又未注册者,视为放弃裁判员资格,将不得担任裁判工作。
七、如有兄弟省(市)鸽协组织信鸽比赛在本省境内司放,省鸽协或比赛司放所在地相关鸽协,按照兄弟省(市)鸽协要求应予积极配合,及时委派裁判,裁判员接到通知应按时到位,切实做好监放工作,并认真详实填写监放单。
八、如有违反上述条款,或违反竞赛规则和规程者,一经核实,轻者将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重者将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建议停止裁判工作1-2年、降级,直至撤销裁判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本办法报经江苏省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