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那些违规公棚有哪些罚则规定,能否贯彻执行,是否有法律约束力等等问题一直是鸽友们十分关注和十分担忧的问题。现就本人的一些粗浅认识谈谈个人的看法,仅供参考。
首先我们看看《规定》有哪些罚则,这些罚则又是如何规定的。
《规定》第三章《协会与公棚赛》第十三条规定的是竞赛申办程序。具体规定是秋赛棚须于当年十二月至翌年二月提交比赛申办材料,春赛棚须于当年三月至四月提交比赛申办材料,逾期上报,不予办理,这是对公棚竞赛的审批限制。
第十六条规定对以下违规行为采取的罚则是不予委派裁判,收回比赛批文,并在媒体上公告。一是擅自邀请裁判执裁的;二是未书面申请要求委派裁判的;三是虽向监赛协会提出申请,但经监赛协会审查认为不具备比赛条件的;四是公棚不配合裁判执裁,以各种借口刁难裁判正当执裁,或不服从裁决,致使裁判执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五是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或不缴纳相关费用的。
第二十八条规定公棚须在第一次比赛前,向信鸽协会申请比赛查棚注册登记。未注册登记的信鸽不得参加比赛,如混入比赛,获得的成绩无效,并追究公棚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有关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拒绝发放比赛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鸽开始后修改奖金设置或不按规程确定的标准按时兑现全额奖金的;
二、未经信鸽协会批准的赛事,盗用信鸽协会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
三、更改比赛信息及其成绩,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隐瞒、漏报、谎报信鸽疫情信息的;
五、不认真执行或擅自修改竞赛规程的;
六、不主动配合裁判执裁,严重妨碍裁判工作顺利进行及比赛公正性的;
七、不听劝告,不服从监督,经教育不改的;
八、服务水平较低,投诉较多的。
纵观《规定》中的罚则具体可以归纳为下列几种形式,一是不予办理竞赛手续;二是收回比赛批文,并在媒体上公告;三是取消竞赛成绩,并追究公棚及有关人员责任;四是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拒绝发放比赛许可证。这就是管理机构对公棚处罚手段。
上述规定的法律效力将如何?
首先,第一种罚则是不予办理竞赛手续。这是对信鸽举办权的限制。如果说一个公棚的竞赛得不到管理部门批准认可,将意味着无权进行比赛。如果公棚承办者擅自进行比赛其行为就是违法,一般来讲这样的比赛是很少有人参赛的。如果明知是违法的比赛活动,又要去参赛,只能自食其果,后果自负了。
大家都知道我国的信鸽协会只是一般性的社群组织,没有强制制约权,有些鸽友总希望信鸽组织包括体育部门对违规公棚采取强制措施给与封杀,这种愿望是不现实的,也是无法达到的。那么,这一罚则就没有用了吗?非也!这就要靠参赛者去鉴别,去把握,不去没有举办权的公棚参赛,这就是最好的抵制行为和办法,也就达到了《规定》的目的。这样的公棚没有了市场,自然就办不下去了。我想鸽友们还是有这些法制观念的,靠人情办公棚是长久不了的。有人可能会说,没经过审批的公棚比经过审批的公棚办得还要好,还正规。事实上没有经过注册审批的公棚不一定都不是好公棚,但是就目前来说起码他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是正规的公棚就应该接受审核,依法经营,这是基本常识。
第二种罚则形式是不予委派裁判,收回比赛批文,并在媒体上公告。这是对擅自或没有书面申请裁判;不具备比赛条件;不配合执裁,刁难正当执裁或不服裁决,致使裁判不能正常执裁;不办理申报手续或不缴纳相关费用等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可以说这是事后处理措施。从《规定》条文可以看出,这些责任都是违规公棚造成的,一旦造成处罚将产生一系列不良法律后果。有可能造成停赛,退还参赛费,承担诉讼等后果。遗憾的是受损失的还是参赛鸽友,在这方面《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只能靠参赛鸽友自己维权。
第三是取消比赛成绩,追究公棚及有关人员责任。混入比赛当然成绩无效,至于怎样追究公棚及有关人员责任《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令人费解。
第四是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拒绝发放比赛许可证。这些条款具有可操作性,确切具体便于执行。拒发比赛许可证是一种严厉的处罚措施,但是它所对应的违规行为也是非常严重的。如:修改奖金、不按时兑现全额奖金;盗用名义虚假宣传;更改成绩,谋取非法利益;隐瞒、漏报、谎报赛鸽疫情;不执行或擅自修改竞赛规程;不配合执裁,严重妨碍裁判比赛公正性;服务水平较低,投诉较多等等。这些处罚方式与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显然不对称,显示出《规定》的无能为力。至于构成犯罪的,《规定》规定由司法机关处理,但是谁又是起诉主体,也就是说由谁主持起诉呢?值得关注。
总之,《规定》中的罚则形式将对规范公棚竞赛发挥重要作用,我们期待能达到较好的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