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鸽运动中之公棚[上篇]
纵观当今中国之赛鸽公棚可谓世界之最,遣憾的是“吉尼斯”没为此设项,不然弄潮儿的项上又会多一道光环,岂不是为此又要沾上好些光彩。当然中国公棚之多不能去怨谁,只怨那该死而又可爱的“孔方”先生,虽说因他铸就好些辉煌,它却又藏污纳垢,他的魅力所在使好些利令智昏的公棚主如蝇之逐臭,尽丧职业道德、良知,沉迷在逐利这一黑色漩涡之中,污染了赛鸽环境、祸害了赛鸽人。
公棚之众也亦非坏事,再怎么说也是赛鸽人进行信鸽比赛的另一博击场所。更是信鸽运动中重要的组成部份,然中国信鸽协会(下称中鸽协)对其管理失当,力不从心更是鞭长莫及。要引导公棚朝健康之道发展是非常艰难的,相反公棚弊端丛生,中鸽协尽管出台了相关《公棚赛的竞赛规则》和《公棚暂行管理规则》,力图改变这一局面,由于中鸽协自身的原因,对公棚及相关协会不能“令行禁止”,无可奈何!这也是中国信鸽运动悲哀之处。
对于某些公棚亟待解决的混乱局面,中鸽协处于进退维艰的地步。中鸽协不是执法机构,没有执法权。加之在中鸽协担任主席等职务的国家体育局社会体育中心的官员也面临着离休,在中鸽协只不过是离休前的兼职,他们还有专职工作,又怎能够倾尽全力引导中国信鸽运动呢?再说现在的中鸽协裁判委员会这几位前辈,如高鹏先生等年事已高,思维也大不如从前了,恕在下说句不恭敬的话也只是在中鸽协撞撞钟而已。
原中鸽协秘书长王宝生先生说得好:要改观,则应重新制定“公棚赛的竞赛规则、和修改2002年的信鸽竞赛规则,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要重视裁判队伍老龄化对现代科技的不适应,要大胆启用新型人才”等等。王先生能有如此灼见也算难得,若能实施那就功德无量!那真是为中国信鸽运动的发展添了一块砖加了一片瓦,衷心希望王先生能执言影响中鸽协。
就中鸽协的性质而言:中国信鸽协会是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其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国信鸽爱好者、遵守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指导发展我国的信鸽运动。中鸽协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如是中鸽协与省市地方鸽协、公棚的关系就确定了,中鸽协与省市地方鸽协及公棚就没有隶属关系,更没有上下级行政关系。就此而言,也难怪中鸽协不能“令行禁止”,欲施其政而力不从心。那么要治理公棚环境,根除弊端,有效合理地维护公棚和参赛会员双方的正当权益,只有改革那些不适应当今信鸽运动发展的陈规,修改对信鸽比赛不准确的介定,和司法介入,才能涤垢除污,还赛鸽人一片兰天乐土。
抨击公棚的诸多弊端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好些公棚仍是我行我素地变着法子坑害参赛鸽友。就近半年发生的事来说吧:公棚主卷款潜逃屡见不鲜,近日世博公棚五千五百多羽参赛鸽、训放极短的区区30公里,竞然失鸽四千多羽,真乃海内外奇闻。据公棚提供的司放现场图片,蓝天白云之下仅一辆放鸽车,一辆只能容三千多羽的放鸽车竞能容下五千五百多羽参训鸽,事发后又诸般狡辩,毋容置疑这是公棚魍魉作崇,其现象是正常?还是欺诈!监管单位最终将又作何解释?怎样处理这一事件?是调解?是仲裁?还是司法介入!
笔者认为:公棚必须依法治理。表面看公棚是中鸽协团体会员,是组织信鸽比赛场所,但不能忽略了它是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利用信鸽比赛获取最大利益的经营单位。用中鸽协一纸规则是不能规范其行为的。当然,中鸽协先后为此也作出了努力,中鸽协的“中科贸公棚”率先提出《公棚规程》是公棚与参赛者的合同。中国信鸽协会主办的2007年中国国际公棚赛《全国锦标赛暨世界锦标赛选拔赛》的竟赛规程中之参赛条件第4项:鸽友将幼鸽交入承办单位后,本规程即为双方合同生效,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条款。继之中国具有一定影响、有代表性的公棚如北京的惠翔盛芳公棚、侨友公棚、北京蓝羽精舍,唐山尼尔森公棚,西安威力公棚、威信公棚、威奇公棚,四川成都国奥(国际)赛鸽中心,张家口千羽千翔公棚,广东潮州爱亚卡普信鸽有限公司、广东龙湖赛鸽公棚等等。这些公棚在竞赛规程中都同样写道:“鸽友将幼鸽交入公棚(承办单位)后,本规程即为双方合同生效,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条款。”这样公棚与参赛者是合同关系在规程中被认定,这也是大势所驱。尽管这样,中鸽协在制定公棚竞赛规则及管理细则中并没有明确“公棚竞赛规程”是合同书。如果是合同书,参赛者可依法维权,但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将信鸽比赛由社会体育调整为“体育竞技”,如起争端不又是李捷诉讼的翻板么?这种自相矛盾又如何解决呢?
如是说,该破的就必须破,该立的就要立。首先中鸽协决策人要重视中国信鸽运动发展中所发生的问题,尤其是公棚治理问题。就必需修改那些有碍和不适应信鸽运动发展的规程章则,同时要规范各级信鸽协会的竞赛规程,建立新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