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附则
第一章 比赛要求
第一条 举办者
一、举办全国或国际大奖赛(含公棚赛)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举办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并写出书面保证:
1.遵守国家法律和《信鸽活动管理办法》。
2.严格执行信鸽竞赛规则。
3.比赛总奖金额不得低于参赛费总和的60%(公棚赛不低于30%)
4.比赛集鸽前6个月向中国信鸽协会提出举办比赛申请并交纳1500元人民币。
中国信鸽协会对获得批准的比赛,均可派代表或裁判员出席,以确保比赛遵守规则和规定。派出人员的差旅费和在当地的食宿费由比赛举办者。派出代表或裁判员应在比赛后30天内向中国信鸽协会提交比赛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不得组织和举办佩戴非全国统一足环的信鸽比赛(国际比赛除外)。
第二条 公布名单
举办大奖赛和公棚赛,集鸽完毕后必须公布参赛者名单和参赛鸽羽数及环号。
第三条 参赛费和奖金
大奖赛在有效报到期限内无赛鸽归巢(不含公棚赛),组织者必须退还会员80%的参赛费。
第四条 监放单位
监放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比赛举办单位费用。监放人员差旅、食宿及劳务补助由举办单位负责。
第二章 处 罚
第五条 比赛作弊
一、在比赛中弄虚作假(伪造暗记、拆改计时鸽钟、设置AB棚、虚报空距等),一经查实取消获奖名次,收回奖品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赛、开除会籍的处分。
二、在比赛中裁判员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则(藏留参赛鸽,私带参赛鸽往返,中途司放赛鸽,在空白监放单上签字、盖章,虚填鸽钟走时、空距,更改比赛数据,私刻、伪造暗记等),一经查实,给予停止裁判工作、降低裁判等级或撤消裁判员等级的处罚。
第六条 妨碍比赛
对于扰比赛正常进行和裁判员正常工作的会员,裁判员有权对其提出警告,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参赛资格或取消比赛成绩的处罚。
第七条 举办者
举办者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赛的处罚。
一、不遵守公棚守则和竞赛规则。
二、不按照拟定的竞赛规程组织比赛。
三、故意不收取关系单位和个人赛鸽的参赛费。
四、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第八条 监放单位
对故意刁难和以监放为理由,收取比赛举办单位高额费用的协会,一级查实给予警告、停发下年度统一足环、取消协会年度比赛资格(不承认比赛成绩)、取消会籍的处罚,并向全国通报。
第九条 裁判员
对在比赛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裁判员给予停止裁判工作、降低或撤消裁判员等级的处罚。
第十条 申诉
参赛者有权对竞赛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上诉。上诉时须交纳500元申诉费。胜诉如数退款,败诉不再退款。
第三章 专业术语
第十一条 竞翔
测定赛鸽飞行速度的比赛。
第十二条 品评
在竞翔成绩的基础上进行的选美比赛
第十三条 足环
信鸽身份的标记,以识别赛鸽所属的国家、地区、年代和协会。填表时使用统一代码。
第十四条 足环证
会员拥有信鸽的所有权凭证。
第十五条 血统书
证明信鸽血缘、遗传关系和出身的凭证。
第十六条 性别
填表时统一使用“雄”或“雌”
第十七条 眼砂
填表时统一使用“黄”“砂”“牛”表述。
第十八条 羽色
统一使用以下中文或英文缩写表示:
中文 英文缩写
白 W
灰 B
黑 BLK
红(绛) R
花 G
红楞 R.B
深灰 D.B
银白 S
雨点 C
灰雨点 B.C
深雨点 D.C
灰白条 B.W
雨白条 C.W
降白条 R.W
黑白条 BLK.W
麒麟花 M
花绛 GR
白花 WG
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中国信鸽协会。
全书链接:
附录七:奥林匹克信鸽品评规则
附录八:信鸽羽色中英文对照表
附录九:中国信鸽协会章程
附录十:信鸽活动管理办法
附录十一: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录十二:体育比赛荣誉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