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地方赛的“不合理”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1、足环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种情况常常在种鸽出现疾病情况的时候发生,鸽友无小鸽子戴环(一般情况鸽友都不会退)。但是,足环作为一种商品,经营者(鸽会)应当给消费者(鸽友)应有的权利,这是典型的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2、在训放、比赛过程中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无法预见的意外情况,造成赛鸽伤亡,经营者(鸽会)概不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鸽友)与经营者(鸽会)之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经营者(鸽会)在运输途中,出车祸,其责任应由经营者(鸽会)承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经营者(鸽会)承担。故,要求经营者(鸽会)赔偿经济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
3、所有获奖鸽在未拍卖时发生丢失,鸽会不予发放丢失鸽的奖金。目前此条还未找到合适的条款规定,只有一个办法,就是鸽子获奖后直接交与鸽会管理,出现死亡直接由鸽会承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