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信鸽价值46万?
因举证不能,原告仅获赔1.5万元
本报讯(记者 王书林 通讯员 谢然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因信鸽丢失索赔46万元的天价赔偿案。因举证不能,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5万元。
2013年12月,乌鲁木齐市民张健向刘明借用一只信鸽,双方约定借用期限两年。不料,3个月后张健不慎将信鸽丢失。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张健需赔偿刘明46万元信鸽丢失款。两人因赔偿款项分歧较大,今年9月,刘明将张健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健因管理不善造成刘明信鸽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在借用协议中对信鸽的价值未进行约定,亦未约定信鸽丢失后的赔偿方式,因此刘明应当对该信鸽的价值负举证责任。刘明虽然提供了他与案外人王峰在2013年6月签订的买卖协议和王峰出具的46万元买卖信鸽的收据,但买卖收据无转账凭证,无正规发票,因此法院对其证明效力没有确认。因资料不全,无法对丢失的信鸽进行评估,刘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基于张健丢失刘明的信鸽属实,给刘明造成了客观损失,法院参考2014年第六届北京某信鸽赛事信鸽拍卖价的情况,判决由张健赔偿刘明损失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