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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信鸽运动状况的几点看法和建议》的答复
2008/12/26 9: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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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对天津信鸽运动状况的几点
看法和建议》的答复

天翔赛鸽俱乐部、恒利赛鸽运动俱乐部:
现就你部12月17日公开提出的几点看法和建议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市信鸽协会没有建立会员代表大会制”。
你们提出所谓的会员代表大会制,这个“制”的定义并不准确。
首先明确的回复你们,本会的换届程序完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其社团法人的资格与地位毋庸置疑。你们渲染的所谓的“会员代表大会制”,其实在中国信鸽协会章程中有所规定:“中国信鸽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三)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而协会的日常事务则由常委会以及常设机构中的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各司其职,这是法定的责任与义务。反之,则是权力滥用,混淆责任。

 
二、南翔赛鸽俱乐部的前身为“天津市信鸽协会南开区组”(后升格为分会),与河北、和平等六家分会一样,同市鸽协(筹备组)一起相继成立于1982年,隶属市鸽会直管。市信鸽协会成立之时,落户在河北体育场内,同年,天津市信鸽协会河北分会便依附在市鸽协门下协同办公,直至市鸽协迁址。此后,市鸽协迁至南开区,于是,南开分会便依惯例自然而然地并入市鸽会的办公场所。在80年代中、后期,南开及其和平、河北等六家分会(后更名为南翔、和翔等俱乐部)作为市鸽协的分支机构,担负了市鸽协太多的责任,作了大量的工作。应该说,他们的奉献精神,成就了市鸽协的资金积累和今日的辉煌,为本市信鸽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市鸽会的组织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卓越贡献。从这个意义上讲,协会的办公场所以及资产积累,是与他们的贡献与付出分割不开的。作为市鸽协所在区的分会,借用市鸽协的一席之地为会员服务(同时也分担了市级赛的大部分竞赛工作)理所应当,“近水楼台”受之无愧。你们不妨看一看南翔赛鸽俱乐部的法人登记证书,其登记的办公地址便是:“南开区临汾路50号”——市鸽协所在地。反观恒利赛鸽运动俱乐部,你们是在未向市鸽协申报,而且明知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同等性质、相同业务范围的和翔赛鸽俱乐部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通过非常规途径注册的俱乐部。姑且不论这种注册方式是否违规,仅明知类似俱乐部格局失衡这一状况而言,你便应该知道这将面临鸽源被挤占的无序竞争局面。作为“后来者”,你们有什么权利“建议南翔俱乐部尽快搬出市鸽协办公场所”?
此外,天翔赛鸽俱乐部现在所谓的负责人,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市鸽协的委员,你不过是违规转包的承租人,哪有资格代表俱乐部主体发表言论。鉴于天翔俱乐部先后两次私自买卖证照与转包经营的违规行为,本会对此将行使监管职权,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报告予以追究。

 
三、关于足环发售“市鸽协未执行2002年信鸽赛规则,与裁判管理办法”之言论,纯属胡编乱造。纵观《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全文,通篇文字也没有涉及足环发售之条款;其引用裁判法更是风马牛不相及。由此可见,提建议之人思维混乱,引用规章轻浮随意,是对“规则与裁判法”的亵渎,缺乏团体会员的基本素质。坦率地讲,中国信鸽协会曾于2001年《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信鸽足环是协会会员(请注意,会员)参加信鸽活动的重要凭证,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定制并逐级下发。”这项规定,凸显两层本意:一是方便会员及时获得足环——主要针对省级协会地域宽广而言;二是基于省级协会不可能拥有个人会员的客观现实而制定。退一步讲,假如本市推行足环逐级下发的模式,那一定是下发至区、县级社团性质的信鸽协会系统,而不是“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团体,因为组织结构、主体性质的区别决定了你们并非属于中鸽协规定的“层级”与序列。依据规定,“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组织不具有发展会员的资质。既如此,足环逐级发放与否,对你们而言毫无意义,更何况本会有责任向全市持有市信鸽协会会员证的会员发放足环。《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监放单位必须是中国信鸽协会所属县以上的信鸽协会。其他信鸽组织(含俱乐部、公棚)无权接受监放工作,否则成绩无效”。由此引申,你们的“层级”与资质显而易见,自然不能与区、县级协会相提并论。

 
四、跨区集鸽问题。依据属地管理规定,各俱乐部应该自觉遵守社团管理机关所规定的活动区域与范围。这一点属于常识性的行政法规,显然不属本会监管的业务范畴。作为俱乐部负责人,你们应该自律,而不应该任意为之,更不应该指望不具行政职能的协会强行干预。“要求別人做到的,首先自己要做到”。那么,请问恒利、天翔两家俱乐部,从你们成立的那天起直至今天,自己跨行政区域经营了吗?如果自己没有做到,还有什么资格和理由指责别人?
至于“垄断”这个泛指商业行为的词汇,对于本会这种非营利性质的体育社团而言,并不适用。有关体育社团的法规、文件,均不曾见到“垄断”词语的表述,你们所引用的法规定位不准也不知出处,未免牵强。

 
五、关于裁判员的管理作用。依据规定,我国信鸽裁判员实行分级管理,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国家级裁判员,省级体育部门(下同)审批一级裁判员,地级市审批二级裁判员,县级审批三级裁判员。严格地讲,本会没有培训与考核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法定义务。应该说,本会殚心竭虑的为基层协会、俱乐部培训等级裁判员并代为申报,凸显的是额外服务,市鸽协的出发点很明确:服务基层,加速本市裁判员队伍的组织建设。这种作法的本意是,利用市鸽协的优势资源尽快使本市裁判员队伍建立起来,进而按照级别,将等级裁判员分别投入到基层协会举办的比赛中执裁。依照中鸽协规定,只有全国性与省级协会举办的比赛(通讯赛、联赛),才有互派裁判员的规定。基层协会自己举办的赛事,市鸽协是没有义务派驻裁判员的,何况俱乐部举办的经营性比赛。你们何时看到中鸽协向省级比赛派出过裁判员?倒是你们提出的“充分发挥市鸽协的监管职能”之言论一语中的。细则规定:“各级信鸽协会协助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对信鸽经营性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据此,市鸽协受市体育局委托,有权对本市范围内基层协会、俱乐部的进行监管却是实情。

 
六、关于市级赛未经团体会员商讨及其它问题。
1、 市鸽协举办市级信鸽竞赛,是本会常委会、竞赛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常规性事务,无须局外之人参与意见。因为本会与你们分属两种不同性质独立的法人主体,组织上无隶属关系,行政上无管理义务,唯有业务上监管与被监管的责任。那么,你们两家俱乐部的负责人既非市鸽协委员,也非团体会员(尚未批准),更代表不了会员意愿,有什么资格参与市鸽协常委会议的业务决策?
2、 市鸽协作为独立的法人团体,组织全市性的信鸽比赛,是法律赋予的权利。26年来,市鸽协春、秋两季比赛始终没有间断。至于比赛的密度(现在与历史相比没有差别)与规模,其他团体组织均无权干涉。本会只会考虑全体会员的利益,而不会虑及其它以营利为目的的比赛活动。
3、 如上所述,举办与设定何等距离、何种规模的比赛,是本会的职务行为、自主行为。市鸽协制定的竞赛计划与规程,必然会侧重大多数会员的利益。至于本会“集约”式集鸽方式以及在全市设多个集鸽点,选择在何地实施,原则上掌握“统筹布局,总体把握”的思路,同时,结合赛事规模大小通盘考虑并决定取舍,自然不会过多考虑俱乐部之间均衡问题与利益关系。你们应该知道,市鸽协在设立集鸽地点问题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道理很简单,因为这是市级信鸽比赛。你们所谓的“一言堂”与“垄断”的指责,不但无知,而且荒谬。如同你们在规定的范围内的某地,某时间段集鸽,设定何时比赛,多少场比赛而遭人指责与干涉一样的荒唐。

     本会重申,市鸽协始终坚持倾听会员的呼声,着力点一定会向大多数会员方向倾斜。定计划、想问题在意广大会员,特别是工薪会员的感受与意愿。我们欢迎善意的批评与建设性意见,不采纳,更不支持个别基层组织所追求的小团体利益。本会主张的是大局意识与团队精神,这便是市鸽协一贯奉行的立场与原则。
                                                 
 
 抄报:市体育局社体管理中心
       市社团管理局社团处
       市社团管理局民非处
       市社团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
天津市信鸽协会
                                            20081225
   
发布时间:2008/12/26 9: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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