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一种介于行政、诉讼并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它发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发展于欧洲的中世纪。
一般认为,仲裁的产生早于法庭诉讼,有学者甚至认为,国家审判制度源于仲裁,作为一种古老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古希腊神话故事中就有关于仲裁的记载。广为流传的是金苹果的故事(我在多年前真金白银买过法国人大卫的这个题材油画),仲裁在以后的发展就是商会决定事件的判定对错了。
15世纪时,欧洲临时仲裁颇为盛行。法国国民议会于1790年,将仲裁定性为“解决国民之间争议的最为合理的方法”。
进入20世纪,仲裁制度在国际社会得到了进一步推广和确认。有了专门机构,有了法律规定,从国内向国际化,有了法律执行保障。
与法官判决和陪审制度不同,仲裁制度在判定违规行为时使用确认、改正和赔偿。在仲裁结束后,仲裁员的裁定是最终的,如果任何一方不满,都不能反悔或提起诉讼(很少有情况会可能改变)。
各国也普遍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一种方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6年制定了《仲裁规则》,推荐给各国社会民间采用。
为树立国际体育界的权威性,国际体育仲裁庭近年进行了改革,成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并开始接受社会的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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